《黄海晨刊》2015年11月17日
本报讯(记者 李培安)张女士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过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内,张女士因中暑死亡,她的儿子因此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11月13日,记者从东港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张女士生前是日照一家洗烫公司的职工,该公司曾给员工投保过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5月23日至2014年5月22日,张女士是被保险人之一。
2013年盛夏的一天凌晨,张女士在工作期间中暑,送至医院后被诊断为热射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由于张女士的丈夫已被宣告为失踪人,其儿子作为唯一的身故受益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7万余元。而保险公司辩称,张女士的死亡原因是中暑,无法确定其因何原因中暑以及死亡到底是因为遭受意外事故还是因为自身疾病导致,因此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女士因热射病死亡究竟是否属于“意外事故”?据了解,热射病的发生是源之于体内的。那么,到底应不应该将这种由内发生的疾病认定为意外事故呢?
据办案法官介绍,“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尽管中暑的发生源自体内,但导致中暑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天气或外部环境的炎热,进而引发身体机能的变化,归根结底是外来因素导致;另外,从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后果来看,中暑发生的过程是不可预见的,而且热量积蓄导致的后果也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特点,并非人自身疾病因素导致。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女士的儿子保险金7万余元。 (文中案例及相关法律解释由东港区人民法院王晓李娜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