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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女子开车“自撞” 保险公司为何不赔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2月29日

《检察日报》2016年1月23日

女子开车“自撞” 保险公司为何不赔

李 娜 王 晓

  因操作不当,自家的汽车撞伤了自己,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的王玲(化名)在车外打火导致溜车撞伤自己。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王玲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不料,法院判决驳回了王玲的诉讼请求。

  20149月的一天,王玲的老公开着货车回家,将车停在自家院外的路边就离开了。不一会儿,王玲从家里出来,发现丈夫没关车大灯,她便打开车门,站在车边关大灯电源,然而,货车却在这时发生溜车,致使王玲手臂骨折。后经认定,此次事故系“王玲为关闭大灯电源,站在驾驶室旁边打火,由于操作失误,导致轻货车溜车,致使其手臂受伤。”事故发生后,王玲住院治疗10多天,花费4万余元。由于给车辆投保过第三者责任险,出院后,王玲向保险公司索赔,然而,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三者险赔偿范围”为由拒赔。王玲随后将保险公司诉至东港区人民法院。

  在驾驶室外打火溜车,导致自己受伤,这种情况下,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应该赔付?据办案的法官介绍,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中,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具体到某一特定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要么是投保人本人,要么是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二者只能择其一,谁是某一具体事故的被保险人,主要判断依据是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由谁操控,危险源由谁开启。

  而本案诉争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车的被保险人特定化为原告王玲,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人非属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因此,原告王玲在诉争事故中应当被认定为被保险人,而不能被认定为第三者。而无论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还是商业三者责任险,均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对不特定的第三人所负的赔偿责任。既然王玲不属于第三者,其损害自然不能由第三者责任险最终承担。

  据此,法院最终驳回了王玲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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