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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法讲堂】不好“惹”的癞蛤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28日

【东法讲堂】不好“惹”的癞蛤蟆

 

癞蛤蟆并不少见,尤其是农村田地间、池塘里,每到夏季它们的叫声此起彼伏、不绝于耳。民间有句俗语“癞蛤蟆趴脚面,不咬人但膈应人”,但“不咬人”的癞蛤蟆也不能随便“招惹”。这不,日照一男子就因非法猎捕癞蛤蟆获刑。

 

案件介绍

无业人员马某在20236月至9月期间,多次在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付疃河等河沟、水塘内,采用下地笼等方式猎捕癞蛤蟆 962只,其中653只死亡,309只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放生。经鉴定,涉案癞蛤蟆为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蟾蜍属中华蟾蜍,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每只经济价值100元。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违反狩猎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破坏了环境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5万元。

 

延伸内容

 

1.什么是“三有”保护动物?

 “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有哪些?

除中华蟾蜍外,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还有麻雀、青蛙、壁虎、野鸡、黄鼠狼、蛇类等,总共有1700多种。

3.非法捕捉“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有”保护动物虽不稀有,但却是自然生态链的重要一环,请不要伤害它们!尊重生命,敬畏自然,让野生动物与人类共享生命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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