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落实职工带薪休假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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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1日 | ||
关于认真落实职工带薪休假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为充分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源头预防劳动争议纠纷,区法院联合区总工会、区检察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全区各用人单位发出《职工带薪年休假法律提示函》,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认真落实职工带薪休假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区各用人单位: 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第二十一条:保障休息休假权益。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将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作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各单位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常态化监督,并将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鼓励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连休,实现弹性错峰休假。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为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落实带薪年休假事宜提示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计算 1.累计工作年限: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计算规则: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不因更换工作单位而重新计算。 3.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年休假安排与补偿 1. 休假安排: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2. 未安排休假补偿: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但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加强监督检查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让我们一起共同努力,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东港区总工会 东港区人民法院 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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