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重大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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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02日 | ||
一、重大变化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一概无效,不再区别是否是信贷资金,也不再有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这个构成要件。 二、法律沿革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三、权威观点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而借款人将之转贷,首先是违背了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信用资金脱离监管或难以监管,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其次通过银行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利差牟利,扰乱了国家对资金投向、利率宏观管控等政策导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转贷给他人,以此谋取利差,实际上属于从事银行业务活动。该行为破坏了金融秩序,扩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司法对这种转贷行为应予以否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9条规定:“依法规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防范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因此,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法院审查,出借人的资金确实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就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四、相关案例 注:案例部分编选了两则2019年案例,重在了解最高法以前的裁判观点,2021年1月1日起,应当不再适用。 二、关于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伦华公司与正和公司均主张案涉5000万元属于违法高利转贷,应当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条规定的信贷资金即信用贷款,是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即可取得贷款并以自己的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类型。本案中,马忠英向伦华公司交付的5000万元虽是富隆公司从浦发银行贷款所得,但该笔款项是基于马忠英抵押自有房产两套取得,并非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信贷资金”,案涉5000万元的贷款性质不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且5000万元银行贷款时间为2013年1月29日至2014年1月29日,该贷款已按约在一年内偿还,而案涉借款期限为2013年2月1月至2018年2月1日,偿还银行本案贷款后4年内的资金来源并非银行贷款。因此,伦华公司与正和公司主张因高利转贷借款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伦华公司还主张5000万元并非马忠英的个人投资,马忠英作为案涉《合作备忘录》的合同主体,其已按约向伦华公司提供约定借款金额,该款项可由第三人代为支付,其本源并不影响合同之履行,且案涉款项来源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伦华公司还主张英和公司出具《声明》存在先盖章的可能性,对该观点伦华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主张无事实依据。正和公司又主张本案系自然人与企业法人之间的纠纷,一审判决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九条不当。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各方对合同成立均无异议,案涉借款合同依据上述规定已生效。综上,伦华公司、正和公司主张案涉借款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附:最高法《关于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重要内容。在综合考虑借贷双方需求,以及我国当时的市场价格因素、经济发展因素、市场改革因素后,2015《规定》确定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为标准的利率保护上限。 《规定》实施以来,在落实中央金融政策与指导法院审判实务方面,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正如您所指出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在目前的社会经济形势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逐步衍生出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2015《规定》确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出进一步研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过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沟通,尤其考虑到,201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中国银保监会于2019年2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于2019年4月出台《关于开展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于2020年3月1日会同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于2020年6月1日配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等文件,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对《规定》作出修订,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以更好地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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