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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东港法院适用案外人担保,为当事人打上“强心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20日

近日,东港法院审理两起承揽合同纠纷,适用案外人担保机制,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成功化解矛盾。




基本案情
在日照某公司起诉青岛A公司和青岛B公司的两起案件中,日照某公司与青岛该两公司均签订了矿石筛选协议,后该两公司拖欠日照某公司筛选费一直未给付,日照某公司遂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青岛A公司和青岛B公司对于欠款事实均无争议,但目前付款能力欠缺,需要分期付款,故原告方对于付款周期较长以及被告方是否能够按时付款存在顾虑。考虑到被告方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及调解意愿,且双方具有良好、持续的合作基础,承办法官对原告方提出被告方提供担保的要求予以准许,并向案外人详细阐明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及风险。案外人最终同意提供担保,促成原被告和解,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将案外人在调解书中列明为担保人。


以案说法
在民商事案件调解过程中,常因债权人怀疑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而致调解方案难以促成,在此情况下,法院将考虑适用案外人担保机制。若有资产实力的案外人能够为债务人的还款提供担保,一方面能打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赖账”的顾虑,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诉讼利益;另一方面能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促进调解协议的自觉高效履行。案外人担保机制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时生效。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第十五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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