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随笔
浅谈古代流放刑(五莲法院 许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13日

  “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此诗的创作背景源于李白因永王李璘 案牵连,遭受惩罚流放至夜郞 。在流放途中,李白在白帝城得知获赦的喜讯,乘船返回江陵之际,欣喜若狂,遂成此篇《早发白帝城》。在古代,流放是一项严厉的惩处,其严重性在很多时候仅次于死刑。

  依史书记载,夏朝时期已设有流放制度,共工与三苗即曾遭受流放之刑。战国时期,流放刑罚逐步法制化与规范化,但尚未确立为正式法律制度。《尚书》中提及“流宥五刑”,秦朝的“迁”与“徙”等刑罚可视为后世流放刑之原型,然而此时流放刑尚未形成体系。直至北魏时期,流放制度始正式纳入法律条文:“临军征讨,而故留不赴者,死。军还先归者,流。”

  在隋唐时代,“流放”制度被正式纳入“笞、杖、徙、流、死”五刑之中。《唐律疏议》对流刑的距离标准作出了规定,分别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从而使得“流三千里”成为我国古代重刑的代名词。进入北宋时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朝廷实施了一种名为“折杖法”的刑罚,除被判死刑的罪犯外,其他被判笞、杖、徙、流四刑的罪犯,均可折抵为臀杖或脊杖。例如,流放三千里者可改为脊杖二十,服劳役一年;流放二千五百里者,改为脊杖十八,服劳役一年;流放二千里者,改为脊杖十七,服劳役一年。原先的流刑四等则改为加役流,处以脊杖二十,服劳役三年。

  在宋代,鉴于国内外局势以及朝廷“重文抑武”的政策等因素,对流放刑罚进行了多项调整。总体而言,相较于以往王朝,宋代在法律层面倾向于从轻判决,对死刑的适用较为审慎,相应地,流放刑的判罚比例有所上升。宋太祖赵匡胤创立了刺配之法,该刑罚集杖、踪、流、役四种刑罚于一身,不仅包括杖脊、刺面,还需终身服苦役。流放者无论逃至何处,脸上的刺字皆彰显其身份,从而断绝了他们的希望。《水浒传》中的梁山好汉,诸多源于逃亡流放者,因被刺字,不愿在流放地久待,只得投身梁山,如宋江、林冲等。至明代,明太祖朱元璋对“刺配”加以限制,在《大明律序》中明确:“合黥刺者除党逆家属并律该裁外,其余有犯俱不黥刺。”

  在明代,罪犯可通过“输役”或“纳赎”等方式减轻刑罚,然而,“充军”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流放的地位。鉴于军户地位低下且常面临危险,明代流放犯人逃亡现象严重,因此设立了专门负责处理此类问题的机构——“清军御史”。《明史录》记载:“宣德八年命行在都察院严官吏军民逃军、逃囚之禁,定首捕赏格,揭榜示之。”

  清代在流放制度上增加了杖刑,总体仍遵循“南人发北、北人发南”的原则。对于逃亡者,清代实施严厉的惩罚:“遣犯私逃,二十日内自归者,尚可贷死。”若超过20 日,便要“即行俱奏,降旨各处要拿”。《督捕例则》中针对逃犯及窝藏者制定了详细的惩治条例。

  历史上著名的流放地,如潮州、崖州、黔州、房陵、宁古塔等,在古代皆为令人闻之色变的险恶之处。以房陵为例,据《史记》记载,此地因“纵横千里、山林四塞、其固高陵、如有房屋”而得名“房陵”。房陵曾先后成为16位皇帝、16位君主、13位将相的流放之地,其他各类人士更是数不胜数。

  再说说宁古塔,这里因清宫戏而声名远播,实乃名副其实的苦寒之地。一年之中,半数以上的时间气温均在零下30摄氏度,最低可达零下50摄氏度。据清代笔记《研堂见闻杂录》记载,此地堪称“非复世界,中国亦无至其地者”。明末清初诗人方拱乾在《宁古塔志》中描绘:“人说黄泉路,若到了宁古塔,便有十个黄泉也不怕了!”顺治年间因科场案流放至此的大臣吴兆骞,在给母亲的信中对宁古塔的严寒如此形容:“宁古寒苦天下所无,自春初到四月中旬,大风如雷鸣电激,咫尺皆迷,五月至七月阴雨接连,八月中旬即下大雪,九月初河水尽冻。雪才到地即成坚冰,一望千里皆茫茫白雪……一年到头,不是种田,即打围、烧石灰、烧炭,并无半刻空闲日子。”《绝域纪略》中,江南女子汲水的场景令人叹为观止:“舂余即汲,霜雪井溜如山,赤脚单衣悲号于肩担者,不可纪,皆中华富足家裔也。”这些女子,昔日多为娇贵矜持的富家女,如今在严寒气候下赤脚单衣,其悲惨境遇可想而知。“南国佳人多塞北,中原名士半辽阳。”据统计,清代宁古塔流放人数逾一百五十万人,其中多为南方名士和佳人。

  被流放者在流放途中也是九死一生,背负几十斤重的枷锁,一路上风餐雨露,途中往往死亡过半。抵达流放地后,千里荒野,野兽成群,住所简陋,食物水源匮乏,加上瘴气和极端天气的考验,医疗水平低下,一旦生病更是雪上加霜。

  流放者背井离乡,孤独度日。古人重视“落叶归根”,客死他乡不仅意味着身体的死亡,更是精神上的毁灭。因此,流放实际上与判处死刑无异,古人对此深感恐惧。正如《汉书》所述:“安土重迁,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

  流放之刑严酷,可绝大多数遭受此刑的人并未选择逃离,因为他们还抱有一丝微弱的希望——大赦。此外,古代对于流放犯人逃跑的惩罚措施极为严苛。以唐代为例,《唐律疏议》明确规定:“流、徒囚,谓或流或徒者。各在其役限内而亡者,注云犯流、徒应配及移乡人,未到配所而逃亡者,各与流徒囚役限内而亡罪同,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十九日合杖一百。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五十九日流三千里。”

  流放刑不仅对被流放者身心造成严重摧残,同时也对文明产生负面影响。尽管流放犯个人命运悲惨,但部分被流放的文人仍保持内心高贵。在流放苦难中,他们彰显人性,创造文明。例如,苏轼被流放至海南时,当地居民缺乏基本生活设施,如水井、耕种技能及药材。苏轼便亲自挖掘水井,教授耕种技术,并从中原引入药材。他在当地设立学堂,传授知识。在他抵达海南之前,当地从未出现过举人,然而短短几年后,他的学生便考取了举人。又如林则徐,被流放至新疆后,致力于农业建设,研究出减少蒸发的水井以解决灌溉问题,将荒地变为肥沃良田。明末兵部尚书张缙彦被流放至宁古塔,他将中原的蔬菜种子和耕种方法带到那里,受到当地人的尊崇。清代方拱乾、方孝标家族被流放至宁古塔,他们对当地教育产生了重大影响。《太炎文录续编》记载:“初,开原、铁岭以处皆胡地也,无读书识字者。宁古塔人知书,由孝标后裔谪戍者开之。”至乾隆年间,宁古塔耕地面积已扩大十倍,粮食品种增至十几种,甚至开设了十几家贸易货栈。

  清末,随着交通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变革,流刑的执行逐渐宽松。清宣统年间,依据《大清新刑律》的规定,流放刑被正式废除,这一刑罚方式随之与封建王朝一同消失于历史长河。伴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以及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公众的价值观念亦发生了改变,人们在追求公正与秩序的同时,越来越重视对个体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流放刑的废除并非是单纯的制度淘汰,还代表着人类文明对个体权利和尊严保护的崛起。

关闭

版权所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日照市泰安路55号 电话:0633-8782466 邮编:276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