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日报》2021年10月18日
日照建立破产重整企业信用恢复机制
本报通讯员 张晓燕 胡科刚 吴俊霞 报道
本报讯 为确保破产案件的依法审理,建立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恢复机制,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照监管分局联合下发《关于破产管理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联合通知》,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身份、开立管理人临时存款账户、查询债务人企业的账户信息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在业务办理主体方面,要求破产管理人办理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划转债务人企业账户资金、撤销债务人企业账户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银行机构应视同债务人企业自行办理。
在信息查询方面,破产管理人可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或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分行查询债务人企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数量,破产管理人可向银行机构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
在印鉴使用和身份证明方面,破产管理人可在自身印鉴或债务人企业印鉴两种印鉴使用方式中选择一种,向银行机构申请办理债务人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涉及变更债务人企业在银行机构预留印鉴的,破产管理人应按照银行机构的流程要求填写变更申请书或签署协议,银行机构应及时办理。
在信用修复机制方面,破产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依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当地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债权人通过企业征信系统添加“信息主体声明”或“机构说明”等方式公开企业重整计划。金融机构债权人在破产法律框架内受偿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上报信贷记录,确保信用报告准确反映重整后企业信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