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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之典型案例法律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23日

  为进一步优化破产案件办理程序,更好展现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高为民服务水平,特以典型案例为基础,解读破产案件常用法律法规。

  基本案情:

  甲公司因前期设备投入成本大、产品建设周期长,国际市场下行、引进工艺落后等多重因素涉困。20XX年3月,建行XX支行起诉甲公司偿还贷款本息1亿余元并行使抵押权。

  XX中院运用法院执行系统信息认为符合破产原因,对其进行破产申请释明。

  甲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后,运用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进行重整识别,在遴选战略投资人时考虑其行业位次、资金实力、产业对接、技术能力、真实投资意愿等因素,引入上市公司乙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以“现金+债转股”方式清偿抵押债权,赋予债务人重整程序转换权,进行纳税评价和信用修复,注重重整计划中经营方案,确保企业重整后重新获得盈利能力。

  最终重整计划草案高票通过,并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在处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科学践行“腾笼换鸟、凤凰涅”理论,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重整,对“生病企业”辨症施治,使企业浴火重生,体现了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信心与决心。

  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

  把“六保六稳”作为当前破产审判工作的总需求,突出保主体、稳就业的工作导向。

  在新冠疫情和国内外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下,进一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是人民法院办理破产案件、腾出更多市场优质资源、助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市场优质资源的再利用、再见效,让企业保值增值,实现破产企业的浴火重生。同时,为高能耗、低效率但又占有一定市场资源的企业开辟了退出通道。

  府院联动机制是破产审制的基础保障,保障社会稳定是破产审判的底线,无论是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 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的审判中心都要对负债率、破产财产、债权债务、分配方案等方面进行司法审查。

  并且,从引入战投、重整识别、纳税评价、信用修复、风险评估、职工安置等方面均离不开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

  前述案例强调的“现金+债转股”清偿抵押权的方式,对解决破产案件优先权和切断担保链均有重要意义,是府院联动的最佳方案。

  

  

  (莒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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