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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时,债权人可否申请破产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20日

案例回放

债权人陈某对山东某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债权712000元,曾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陈某遂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企业进行破产清算。2021年3月5日,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根据陈某的申请,裁定受理对被申请人山东某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该案于2021年6月2日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问题:债权人可否申请债务人破产?

破产清算是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依照上述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是破产案件来源之一。

审查处理原则: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债务人异议成立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如果查明异议不成立,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将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申请,依法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问题: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可否转为重整?

如企业只是暂时的资金链断裂,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符合重整程序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申请对企业进行破产重整。重整程序可盘活资产,促进企业涅重生,继续创造新的社会生产力;如果重整成功,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提高,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破产清算可促进市场出清,实现优胜劣汰,破产重整能够拯救困境企业,帮助企业提质增效,两者均有利于优化配置社会资源和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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