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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合同案例2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30日

  原告经营五金机电,被告张雪峰于2017年9月10日到2017年10月3日期间在原告处购买五金产品,共欠原告货款21 198元,并承诺2017年10月25日结清。还款日期届满后,被告仍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诉至岚山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 198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登记为诉前调解案件,并指派调解员对该案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速调速裁易秀娟团队主动介入,充分运用电话、微信等通讯手段,及时与代理人当面沟通,交换双方调解意见,并指导原告填写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要素表,归纳争议焦点,促成双方调解意愿,引导双方达成了初步一致意见。

  2021年5月24日,在诉前调解期限届满前,本院登记立案并分案至速调速裁易秀娟团队继续审理。因被告张雪峰住所地在黑龙江,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及疫情防控,易秀娟团队通过互联网法庭给当事人双方进行网络调解。

  经庭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告张雪峰分两次偿还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强大五金机电经销部欠款共计17 500元。当日,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当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结案文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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