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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13日

  

    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万元。以这个工资来看,待遇并不低。该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呢,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

  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既然张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并没有主张被迫离职,那么他只能拿加班费,经济补偿自然就没了。大家也都知道,个人离职这个离职原因最大可能的规避了单位的风险。个人原因没有经济补偿,但加班费依旧可以主张。

  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入职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那么仲裁委怎么裁的呢?必然是要支付加班费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其中第二项便规定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即排权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作为单位,在制度中、在合同里,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免除单位的责任,这种是无效的。劳动者付出劳动,单位即应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所以这种排权免责条款,即便双方约定了,或放在了制度里,也是无效的,所以这种放弃,大家要谨慎。

  最高法院新修订的解释一的第三十五条,这条使用频率非常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这基本上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者签订的,都涉及到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那么单位强迫劳动者签订,比如如果员工是有心之人,录音录像,那么基本上这个就是无效。又比如员工家属生病了,需要十万,单位不想用他了,单位跟劳动者说你这个协议签好,给你十万,要不然一分钱没有。这种趁人之危、胁迫当然也是无效的。包括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比如说经济补偿金可以约定吗?当然是可以约定的。但是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法定的,明确规定了一年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工作了十年应当支付十万,但是劳动者不知道,他不懂,他以为给点钱就行。单位就说了:你是老员工了,照顾你,咱们协商,给你1万签订了协议。劳动者签了,后来劳动者咨询律师发现应该是十万,被忽悠了,去主张重大误解。这个数额十分之一都不到,显然显失公平,那么请求撤销,应当支持。所以提前签的放弃协议很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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