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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某供应链与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25日

  基本案情

  20201030日,申请执行人日照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焦炭买卖合同》,由申请执行人日照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焦粉,合作期限为20201030日至20201231日,货到付款。合同第七条甲方责任部分,约定产品为烧结用焦粉,供货量为每月大于等于5 000吨(每月具体供货数量,将根据日照钢铁有限公司的需要,以实际到厂数为准)。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由被告承担所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申请执行人日照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按照合同约定向被执行人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交付焦粉,被告新美港公司作为买受人,应向原告澄泓公司支付货款。现申请执行人日照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尚未支付货款的379 980.88元均无异议,故对于原告澄泓公司要求被告新美港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79 980.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日照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焦粉货款379 980.88元及利息(以本金379 980.8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128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姜某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申请执行人日照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某运、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1191814号),经法院依法执行,截止20211022日,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现向法院申请对该案予以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日照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提起财产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42万元。申请执行人日照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某运、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执行和解,截止20211022日,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本案通过诉讼保全,执行和解,不仅能使申请执行人日照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利益得到最大化,也使被执行人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得到最快的解除查封,确保企业保持正常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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