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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司执行过程中变更保全措施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12日

  (一)基本案情

  山东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欠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租赁费,机械公司向莒县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电子公司的财产,法院依法查封电子公司生产设备。后经调解,双方就租赁费99万元的支付达成一致意见。但后电子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机械公司申请法院执行。考虑到电子公司是“高新尖”企业,该公司生产项目入选“2020年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第二批优选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名单。法院执行人员没有按传统方式对查封的设备进行处理,而是在双方之间进行协调,向机械公司负责人说明电子公司系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潜力巨大,应当支持电子公司的发展。最终在法院协调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机械公司同意解除对电子公司生产设备的查封,改由电子公司的有履行能力的二名企业负责人向机械公司提供担保,并就还款期限达成了一致协议。机械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电子公司的生产设备解除查封后,轻装上阵,一切生产正常,正在紧张生产订单产品。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不少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企业发展解忧抒困。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采取保全措施时,尽可能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查封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企业的设备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执行法院依法通过“变更保全措施”的方式,避免被保全企业因财产保全陷入困境。通过精准变更保全措施,真正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到了实处,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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