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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法院破产审判“四个注重”助力新旧动能转换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23日

  近年来,五莲县法院把破产审判作为助力新旧动能转换、优化营商环境的切入点,以盘活资产存量、妥善安置职工、促进经济发展为着力点,通过健全府院联动机制、推进破产方式改革、推动解决民生问题、完善管理人监督制度四项措施,将司法手段与现代市场运作手段相结合,实现了破产案件审理“零震荡”和社会效益最大化。2018年以来,审结破产案件13件,其中破产企业重整成功2件,盘活资产4.3亿余元,释放土地资源1270余亩,安置职工1500余人。

  一、注重系统集成,画好府院联动最大“同心圆”

  一是建立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成立国有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吸纳法院、信访、财政、人社、国土等18个成员单位,形成“1+N”整体工作合力。协调配合做好破产资金拨付、职工权益审核、财产处置等工作。近年来县政府共先行拨付安置职工权益金1.7亿余元,解决了已审结的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在职职工均已领取失业金。

  二是司法建议助力政府规范企业破产。针对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向县委、县政府发出《关于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的司法建议》。县政府根据建议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属企业破产工作的意见》,对县属企业破产动议的提出、资产评估和预审、职工权益预测、安置预案等工作程序予以规范,成为指导企业破产的纲领性文件,为破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扎实基础。

  三是争取政府牵头提升企业重整价值。积极争取县政府牵头,协调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一案一策、一事一议,全力破除破产企业投资障碍,招募优质投资人。森龙橡胶公司破产重整中,针对土地、厂房未办理产权登记、无消防验收,以及厂区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招工困难等情况,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工信、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环保、税务、人社、交警等各相关部门对破产企业本身存在的资产瑕疵、投资人投资障碍以及后续经营稳定等进行逐一解决,为破产重整奠定基础,最终成功招募到世界500强企业旗下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重整成功后一年内可吸引投资4.55.5亿元,新增400余个工作岗位,且企业原有员工工作均予保留,为县域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二、注重以人为本,谋求权益保障最大“公约数”

  一是保障公有住房职工住房。推动土地变现、腾空公有住房,职工安置成为一大难题。法院经与县政府多次沟通,推动县政府制定出台《五莲县为腾空破产企业职工居住公有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暂行规定》,集中建设部分限定套型面积的保障性住房,按房屋成本价或廉租房租金,售卖或出租给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职工。目前,8家破产企业408户职工已全部入住保障房。省法院将这一做法向省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并派工作组对这一做法开展专题调研。

  二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将处理好债权人权益,作为保障破产案件顺利进行的重中之重。如在杏石温泉破产重整案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温泉购房户不能按照购房消费者优先性债权处理,而应当认定为普通债权。但简单将购房户债权按照普通债权处理,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等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重整项目的推进。为此,法院在该案中继续推动双方履行购房合同,重整计划明确约定继续承建房屋,切实保障了购房户的合法权益,为破产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

  三是保障企业重整不停产。为解决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的职工就业问题,针对部分债务人虽资不抵债,但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的情形,法院依法保障企业不停产。在森龙橡胶破产重整案中,裁定受理时债务人为租赁经营状态,但租赁经营所得不足以覆盖职工工资、设备维修等成本。为保障破产财产不流失、职工稳定、维持重整价值,在保持债务人不停产的情况下,与租赁方重新确定了租赁模式,租赁所获资金全部用于清偿债权人,保障了破产重整期间近300名职工的就业稳定。

  三、注重改革创新,助推实现破产效能最大化

  一是变通路径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潍坊莲意石材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1997年企业停产,职工多次组织大规模的集访。经深入调研,发现该企业无法由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经多次召开协调会议,法院、人社、国土多次就人员、土地、管辖权等方面与各自的上级部门进行咨询、沟通、请示,最后变通路径,通过债权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申请潍坊莲意石材公司破产,该公司最终进入了破产程序。该案是县级法院立案的唯一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破产案件,开创了破产案件的多个第一。

  二是探索共益债投资,助力企业盘活重整。积极探索创新破产企业重整方式,在杏石温泉破产重整案中,创新采用“共益债式投资+总承包垫资续建”重整模式,防止工程烂尾、资产价值“打折”。即投资人向债务人提供借款来维续其生产、续建项目,债务人获得现金流后重新激活生产建设、实现收益,提升企业资产整体价值,投资人从恢复经营收益中收回本金及获得收益。该方式最大限度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权益,助推困境企业由“山穷水尽”走向“柳暗花明”。

  三是先收储、后处置,充分释放土地资源。针对破产企业土地大多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实际,向政府提出了《关于收回土地、处置地上附着物等有关问题的建议》,由县国土部门先将土地收回储备,县财政先行拨付资金兑付职工权益,最后统一处置土地,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自2012年以来,共收回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850余亩,为全县招商引资、推动产业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监督激励并重,让管理人成为高质效结案“助推器”

  一是推动“竞争上岗”,激发管理活力。针对县域内仅有1家破产管理人的现状,在为疑难复杂破产案件选择管理人时,从省、市两级分别选择一家优质管理人,与本县管理人共同参与竞选。综合考量各方人员结构、专业特长等情况,选择最优一方出任管理人,极大提高了管理人勤勉履职的积极性。如县域内阳尔律所出任杏石温泉公司破产管理人,一年内重整成功;济南大成律所出任森龙橡胶公司破产管理人,六个月内重整成功。

  二是坚持“核心控制”,推动“有序放权”。探索法院与破产管理人的职能定位及分工:对推进项目关键阶段、债权人会议、方案表决等事项,由法院做好“核心控制”;对日常破产事务,放权由管理人做“主导者”,破产合议庭做好“监督员”。该种模式下,法院能够同时推进多个破产项目,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是实行“倒排工期”,督导“挂图作战”要求破产管理人逐案制定“推进计划表”,逐项工作细化时间期限、完成节点、事件走向、可能发生的问题、解决途径等,并建立突发性事件及时反应汇报机制,法院加强全程跟踪督导。对较为简单的破产案件或政府亟需盘活的企业资产,通过缩短审理流程的方式加快审理速度。如五莲县植物油总厂破产一案,由于涉及辖区某企业上市,该院将债权人会议由90天缩短为30天召开,并对涉案土地通过整体拍卖予以处置,为企业上市争取了时间,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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