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窗口立案工作,依法及时高效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上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本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工作制度
1、窗口立案工作基本要求。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便利人民群众诉讼,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
2、当事人提出的网上立案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自愿放弃起诉的,应当准许。
3、立案人员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提交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
4、当事人口头 起诉的,告知其应当在网上递交书面诉状;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应要求其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系方式,记入笔录,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捺印。
5、当事人以信函邮寄方式起诉的,应及时联系其在网上立案,网上立案确有困难的,由立案人员帮助其在网上立案,对符合立案要求的,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写明原因做退回处理。
6、当事人到人民法庭起诉的,人民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办理立案受理手续。
7、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管辖的,告知当事人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
8、诉讼材料欠缺、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后,在系统内做退回处理,待当事人补齐材料后,及时立案。
9、起诉材料中证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按照立案工作要求补充,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10、案件立案后,应向当事人下发案件受理通知书,载明立案时间、案件移送审判业务庭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
11、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时,不得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告知此类问题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判。
12、应当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确定当事人应预交的诉讼费,不得额外收取或者随意降低,当事人通过一体化平台预交诉讼费。
13、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为当事人办理缓、减、免手续;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交费,并告知无正当理由不交诉讼费将按撤诉处理。
14、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仲裁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的,应按照本院有关职权分工规定,做好审查和执行工作。
二、立案接待工作纪律
15、严格遵守立案窗口接待工作文明礼仪要求,杜绝不文明用语和不文明接待行为。
16、立案接待工作应遵守法定工作时间,非法定节假日必须坚守岗位。
17、严格遵守《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工作时间应统一着法官制式服装,并佩戴徽章,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女同志不得化浓妆,佩戴首饰,男同志勤修须面,干净整洁。
18、接待当事人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态度诚恳自然、言语和气亲切,使用“您好”、“您有什么事情”等文明用语进行问候和询问,不得对当事人使用辱骂、嘲讽、挖苦的语言。
19、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注意倾听,耐心作答;对能够马上答复或办理的事宜,应当场答复或办理;当时无法决定的,应约定再次联系的时间或告知其等待通知。
20、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应保持冷静,不得与其发生争执或简单推诿;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或错误意见应耐心释明,礼貌拒绝。
21、案件当事人人数较多的,应告知其推举两名至三名代表陈述请求,并做好情绪安抚工作,防止引发秩序混乱。
三、立案窗口便民措施
22、我院在立案大厅放置充足的便民诉讼材料、案件电子综合查询服务器一台、道交一体化数据查询服务器一台,供前来立案咨询的当事人查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工作日期间为当事人开通,实现集约管理、数据共享、流程共享、流程跟踪、实时监督。
23、在立案大厅设置当事人休息区域,配备桌椅、笔、纸、饮水机、水杯等物品,为当事人提供适宜的等待和休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