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机制挺在前面,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法院成立诉调对接中心,负责与基层组织的对接工作。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村委会居委会设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作为街接承办机构,从热心调解事业,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会人士、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民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中选派工作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条 引导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强化诉调对接,做到能调则调,能调尽。
第三条 我院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设立诉调对接专员,负责以下对接工作:
(一)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二)办理委派调解手续,监督引导调解员与当事人对接,监管调解流程,指导协调工作,指导调解员将调解信息及时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三)调解结束后,办理移交司法确认,移交公证或者立案工作;
(四)管理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名册。
第四条 对起诉到法院的纠纷,释明各类解纷方式优势特点,提供智能化风险评估服务,宣传诉讼费减免政策,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第五条 适宜诉前调解且当事人同意的,三日内转交到诉调对接中心开展委派调解。
第六条 调解员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固定无争议事实。委派调解中已经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法律后果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调解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材料使用。
第七条 调解期限三十日,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再延长十五日。委派调解期限自诉调对接中心或者调解员确认接受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计算。未能在期限内达成协议或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应当依法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第八条 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并在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及其他调解材料,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或申请出具调解书。
第九条 委派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司法确认文书、调解书的,不收取诉讼费。
第十条 委派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当三日内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终止调解,由立案人员立案后转入诉讼程序。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肥城市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