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件立案的管理工作,规范执行立案行为,提高执行立案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首次执行案件、财产保全案件、执行恢复案件由立案庭直接审查立案。
执行异议案件由执行办公室审查,符合条件的,交由立案庭立案。
依职权执行恢复案件由执行办公室负责人审查立案,当事人申请的执行恢复案件,由执行立案审查人负责审查,审查期间听取原承办团队意见,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立案申请。
网上申请立案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据以申请执行的依据系本院出具的,相应的法律文书无需上传,由立案人员在全流程办案系统自行核实。
2.据以申请执行的依据系二审法院出具的,应上传二审裁判文书原件,生效时间由立案人员自行核实。
3.据以申请执行的依据系仲裁裁决机关出具的,需提交仲裁裁决书原件及仲裁委员会送达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或生效证明。
4.据以申请执行的依据系公证机关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应提交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
1.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法人申请的,应上传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上传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还应提交委托手续;
(四)签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立案阶段不得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纸质材料。
第三条 立案庭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条 案件受理后五日内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依法办案及廉政监督卡。
第五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调查核实。
第六条 立案庭在立案时,登录山东诉讼费及案款管理系统匹配案件案款账号。
第七条 立案庭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打印申请执行书,移送执行庭。
第八条 财产保全案件,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全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申请人及被保全人的身份信息、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
(二)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原件;
(三)解除查封案件或续封案件还需提供原执行裁定书;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保全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如无明确的财产线索,应申请使用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承诺自愿接受查控结果。
第九条 立案庭于财产保全案件立案当日将案卷材料移送执行指挥中心,移送三日后,两日内向被保全人送达民事裁定书。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异议案件是指: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权利,提出的案外人异议案件;
(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
(四)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不需要重新立案。
第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的,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并记明当事人情况、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等内容。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其以口头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三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人持上述材料,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申请立案。执行办公室七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立案庭立案。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
(二)申请执行所依据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
(三)终本裁定书。
(四)被执行人有关银行帐号或其他财产线索(如房屋、土地、车辆等情况),并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的详细材料。
(五)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各一份:
1、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法人单位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七)代理材料一份。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只能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本单位工作人员,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若本人或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则不需要提供)。
代理人为律师的,还需要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若系法定代理人,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提交与本人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执行办公室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立案庭立案。立案庭当日将立案登记的材料移交原执行团队。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