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推行网上诉讼服务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通知》精神,为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做好疫情期间我院网络执行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总体原则
运用智慧法院成果,强化线上办案办公。执行干警应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运用网络和山东移动微法院、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等线上方式办理执行立案申请、联系法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询进度、转接材料、申报财产、约谈、接收法律文书、听证、执行和解、申请调查令、执行申诉信访等事项,运用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运用信息化渠道进行电子送达和工作联系。
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不组织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中止线下财产处置工作。不得在无防控措施情形下直接接触当事人以及案件相关人员。
优先运用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内网办公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电话传真、COCALL等方式进行文件审批和上传下达、执行协调、会议通知及其他联络、协调工作。
第二条 申请与立案
新立执行案件在疫情防控阶段通过网上办理,申请执行立案、转交证据材料、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措施等均通过网络平台办理。引导当事人通过山东移动微法院、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等线上途径提交申请执行的材料,进行网上立案。
不便于网上申请立案执行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债权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照申请执行时效中止处理,债权人可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前往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第三条 财产查控
实施财产查控措施应当优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前期通过“点对点”系统查控但因银行网点原因无法实现在线续封或解冻的,就近电话联系相关银行营业网点或地区分行远程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跨区域案件办理查控事项,一律通过网络事项委托系统进行,且以必要为前提。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拒绝受理事项委托的,应撤销委托,另行安排后续工作。
第四条 财产处置
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前,对应依法查明的待处置财产的权属状况、权利负担、占有使用、已知瑕疵、欠缴的税费和本次变价应缴税费的计算方法以及其他实际状况,应尽量通过网络查控、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网络专线等方式进行调查。通过上述途径无法调查清楚的,可暂停调查。
实施网络拍卖,优先选择具备制作VR技术全面展示拍品的机构提供服务,并将相关信息在拍卖公告中进行公示,引导竞买人通过VR、电话咨询等形式了解拍品。
第五条 中止、暂缓和优先执行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因疫情防控原因暂缓、中止执行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批后,依法决定暂缓执行或裁定中止执行,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执行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线上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制作谈话笔录。
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
优先执行涉及养老、抚养、残疾人补偿金、农民工工资类案件。对于已查明的被执行人有财产并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通过网络平台线上执行;对于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能够和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要积极协调各方加强沟通,通过线上执行或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第六条 案款发放
已经执行到位的案款,应当通过案款管理系统和网银等线上转账方式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发放时需要当事人出具收据、收条的,一律通过线上或邮寄的方式办理。
第七条 执行审查
办理执行审查类案件,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能够通过山东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信息化平台和方式办理的事项,不得直接约谈、接触当事人。确需面对面约谈的,应当事先询问其身体健康状况,并在法院指定场所,满足防护措施要求情况下进行。
执行裁决案件以书面审查为主。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通过山东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因疫情影响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无法进行网上听证的,可申请延期。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结案。确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的,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延长案件办理期限。
第八条 执行接待和信访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执行信访接待室等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暂时关闭,原则上不得约见、接触当事人。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需提交申诉信访材料和办理其他执行事务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接访、人民法院外网、短信等途径提交。
安排专人负责在线接访,及时回复当事人案件进展情况,做好在线舆情引导工作。尤其是对清理出来的涉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民生类案件,安排专人与相关当事人联系沟通,结合防疫管理要求,做好充分的解释说明工作,消除矛盾激化的风险和隐患。
第九条 现场实施工作转入网络执行模式办理
对于疫期开始前已经采取的司法网拍等涉现场实施工作,自疫情开始后要全面转入在线办理。经执行网络系统加强对涉案大数据信息的分析比对,加大对当事人提出的权属争议的分析研判力度,并经电话协商方式与自然资源管理和税务部门协作妥善化解涉执标的权属争议,减少执行交付和过户不能的风险。
对已决定上网拍卖的,充分争取当事人协商议价、网络估价,在线发布网拍公告,在线释法答疑及展示拍品,扎实推进一拍、二拍及变卖等在线流程的运转,为疫情防控结束后案件的快速执结打好坚实基础。
第十条 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职能
安排专职人员在执行指挥中心值班,确保视频会议设备、互联网应急值守平台在工作日随时联通。相关问题的汇报沟通,非十分紧急或必须,一律通过执行指挥中心视频会议解决,也可以使用电话、微信、钉钉、视频会议等线上形式进行,非必要不当面汇报、讨论。值班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向上级汇报突发事件和情况。
肥城市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