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调研成果
浅谈借贷关系中欠条与借条的不同
  • 作者:肥城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7日

邢全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流动日渐频繁,借钱和还钱永远都是热门的话题。民间借贷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的比例也逐渐变大。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借钱出具凭证时当事人常常把欠条和借条弄混淆,往往将借条写成欠条,却不知自己的权益可能在无形当中就受到了侵害。

  欠条一般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给付款项而出具的债权凭证。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是对债权债务的确定。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法律关系而产生,可能是基于借贷关系而产生,也可能是基于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而产生,也可能是基于侵权等原因而产生。例如买卖、租赁、损害赔偿等。

  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是基于借款事实而发生。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交付款项,借款人收到款项从而出具借条,此时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条由此产生。

  欠条与借条并不是一回事,关于欠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针对不同的情况,我们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就会不同。因此,基于借条或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我们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欠条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名义上是欠条但实际上是借条的情况。在日常借贷关系中,因借款时很多人对欠条和借条的概念不明确,往往将二者混淆,当借款人拿到钱后将借条写成欠条,这种欠条实际上是借条。二是借款人因民间借贷欠出借人一定数额的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还款,而出具欠条用以保证限期还本付息。三是由其他债权债务转化而来,而非来源于借贷关系的欠条。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有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四是基于其他非法关系产生的非法债务形成的欠条。例如,因赌博所欠赌债而出具的欠条等。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并作区分处理。

  第一种名义上是欠条实际是借条的情况,应当按照认定借贷关系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即通过借条来判断是否成立借贷关系。对于有些借贷关系,不能仅凭欠条直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还必须要有支付凭证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种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因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而出具的欠条,此时仍应按照借贷关系来予以审理。

  第三种对于来源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欠条,因为此类欠条的基础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我们应当首先搞清楚基础的法律关系,然后基于基础的法律关系来判定责任,决不能用处理简单地借贷关系的方式来处理那些涵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否则就会在无形中增加审判的难度。故,此种欠条应当按照其基础法律关系来予以处理。

  第四种基于其他非法关系产生的非法债务而形成的欠条,在审查此类欠条时,应当查清其基础法律关系,查清欠条形成的原因并要求当事人予以举证证明。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故赌博负债等基于非法关系产生的非法债务形成的欠条依法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从而促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更为公平合理,避免将违法行为合法化。

  综上,欠条不一定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欠条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基于合同,也可以基于物,还可以基于侵权等。换句话说,欠条系可以证明一切因经济关系而产生欠款这一事实的法律凭证,其范围远远大于借条,而借条仅是证明借贷关系的凭证。

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肥城市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肥城市龙山中路001号 电话:(0538)3567200 邮编:27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