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向案外人发放公示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执行案款管理规范运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发出本公示的次日起计算)。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执行案号 | 申请 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案外收款人名称及与案件关系 | 拟发放 金额 | 发放 依据 |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
(2025)鲁0983执恢137号 | 张元国、张良、王化声等 | 徐萌 | 岳光亮,系本案车辆拍卖买受人 | 7090元 | (2009)肥执字第1123号裁定书 | 李建涛 0538-3567103 |
(2024)鲁0983执恢1027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 | 董坤、张娟、董衍英 | 山东司辅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1366元 | 网络评估服务费 | 李建涛 0538-3567103 |
肥城市人民法院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