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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人民法院执行拘传、拘留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3月26日

新法发〔2017〕17号

  为建立公开、公正、高效、规范的执行工作机制,规范司法警察实施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及司法解释,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实施拘传、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统一由司法警察大队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在审判执行案件中,案件承办人按程序层报院长审批拘传、罚款、拘留决定后,移交立案庭登记备案,由立案庭统一编号,移送法警大队组织实施。

  第三条 移送法警大队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案件,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经院长批准签发的拘传票,罚款、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及回执;

  三、被处罚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复印件、住址、联系电话;

  四、案件承办人认为应当移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法警大队接受拘传、罚款、拘留实施案件材料后,应在两日内确定主办法警。

  第五条 主办法警受领案件后,两日内制定实施方案,做好警务准备工作后实施。

  第六条 拘传、罚款应在十日内执行完毕,拘留应在十五内执行完毕。

  主办法警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实施行为的,应层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延长实施期限,并函告案件承办人有关情况。

  第七条 对案情复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法警大队实施强制措施时,承办案件的业务庭及承办人员应当全力配合。

  第八条 对被拘传、拘留人在询问或送交拘留所执行前,由司法警察负责看管。

  第九条 实施拘传、拘留后,主办法警应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

  第十条 实施拘留的,由主办法警送交拘留所执行。

  送交拘留所时,需要对被拘留人进行查体的,主办法警办理。

  拘留所不宜收押的被拘留人,由主办法警持拘留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释放手续后通知案件承办人。

  拘留期间需提审或提前解除拘留的,由承办案人将提押或院长批准的提前解除拘留决定等相关手续,交主办法警执行。

  第十一条 主办法警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笔录。

  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被拘留人对拘留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的,既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出,也可以向主办法警提出;向主办法警提出的,主办法警应当及时将复议申请转交案件承办人处理。

  复议改变原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应立即将决定书,交司法警察大队,主办法警应立即办理。

  第十三条 司法警察组织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出发前,主办法警应当检查警械具、武器及车辆状况,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应当携带强制措施决定书和通知书,认真核对被处罚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熟悉被处罚人及其家属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根据执行措施的实际需要,案件承办人配合主办法警与当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有关单位进行联络、沟通,了解被处罚人的最新情况,取得当地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的支持;

  三、根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车辆出入路线、排列顺序的安排,到达被处罚人住所地或单位所在地,找到被处罚人后,主办法警应当详细核实案由、案号、被处罚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核准无误后方可执行;

  四、执行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时,应向被执行人说明事由,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告知、宣读、送达,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五、根据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遇有被拘传、拘留人员情绪激动、抗拒或其他矛盾激化等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报告,等候指令,要确保执行人员的安全和防止事态扩大;

  六、要按械具使用规定,规范使用警械具,控制当事人要文明、果断、迅速,不得侮辱、漫骂当事人,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殴打被拘传、拘留人;

  七、对女当事人实施拘传、拘留措施时,应由女法警参加;

  八、被拘传、拘留人员年老体弱、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或其他不适宜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向院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再采取行动。

  第十四条如遇重大案件或集中执行专项活动时,法警大队应制定实施预案,报请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执行实施过程中,遇有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对被拘传人、被拘留人执行实施完毕,主办法警应在执行处罚完毕后,五日内办理结案、整卷存档。

  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拘传、罚款、拘留实施情况,及时录入审判、执行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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