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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财产处置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3月26日

新法发〔2017〕21号

  为规范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处置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财产处置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条 执行实施团队对处置财产需要变现的案件,一律由实施团队负责人审批后及时移送财产处置团队办理 。

  财产处置过程中,涉及执行当事人变更及追加、执行担保、抵债、参与分配、执行和解、款物发放、中止执行、执行结案等事项由处置团队继续办理,无须退回实施团队。

  第二条 移送处置财产的种类和范围:土地使用权、房屋及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和材料等动产、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第三条 案件移送前,执行员应当填写财产估价移送表并附财产清单(清单必须如实填写清楚)。

  第四条 在估价前执行实施团队应对评估标的物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调查,制作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收集其他有关资料。详细列明查封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规格、配套附属财产、权属登记、占有使用、保存位置、抵押、查封、权利负担等内容。同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提供涉案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财产权属、占有、使用等)和说明。

  涉及不动产的,需调查房产等是否腾空、是否存在买卖或租赁情况;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附着物是否已经处理;涉及车辆等动产的,车辆等是否已经控制或扣押。

  第五条 执行实施团队移送案件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网络查控四项措施。

  第六条 案件移送给处置团队前,实施团队应将案件节点相关信息录入微机,装订卷宗。

  处置团队内勤接受案件后,应及时造册登记,当日交团队长审查是否符合本章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处置条件的,列明补充材料清单后退回实施团队补充调查或将案件退回不予处置。

第二章 财产价格确定

  第七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团队长当日将案件分给执行员进行财产处置,执行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协商被执行财产价格。

  第八条 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拍卖的,处置财产的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当事人就财产的价格协商不成,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处置财产的价格按下列方式确定:

  1、拍卖标的物在物价、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有市场价格统计标准的,向相关部门询价的方式确定处置财产的价格。

  2、同类拍卖标的物已经上市交易的,可以参考拍卖标的物的合同价、出厂价、前三个月的售价、社会拍卖机构拍卖成交价、市场交易平台价格等,并考虑标的折旧以及质量和权利瑕疵等因素确定处置财产的价格。

  3、通过上述方式取得的价格应当采取合议庭评议方式确定。价格确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当事人就财产价格协商不成且执行法院无法自主确定的,财产处置团队应委托商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主要指机器设备、厂房、知识产权等)。

第三章 网络司法拍卖

  第十一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应当经合议庭评议后进行网拍。合议庭成员,必须有一名员额法官参加,员额法官为审判长,合议庭应认真履职,客观全面的讨论案件事实和证据,并做相关审核,确保拍卖事项准确无误。合议庭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拍卖财产的范围、配套附属财产情况、财产所有权人及相关证据、拍卖的次数、目前财产状况、能否处分及理由、是否存在他项权利、是否影响处分、如何排除、财产为房产的是否已腾空、财产拟处分方式及程序。对无财产所有权证书的,应查明其享有权利的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合议庭重点对财产估价进行审查,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财产拍卖程序。进行拍卖应当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进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财产拍卖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所有网拍均通过内网系统进行。

  第十五条 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的,由执行员制作并发布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竞买规则等内容,拍卖公告应用文字、图片或视频等形式明示财产权属、占有使用情况、瑕疵、拍卖财产移交、过户涉及税费、拍卖标的物移交等内容。

  第十六条 财产拍卖过程中,涉及起拍价及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优先购买权和优先受偿权及两者区分、整体或分零拍卖方式等事项,应当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关于加价幅度的确定,严格依照《高法通知》执行。

  涉及保证金数额、保留价等事项,应参照市场同类财产的交易价格、结案标的等因素统筹兼顾、综合考量,客观合理的确定,实现诉讼资产价值最大化,做到执行案件案结事了。

  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竞买人悔拍的,缴纳的保证金依法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悔拍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

  第十八条 二次流拍需要继续处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不能接受抵债的,应当决定变卖该财产。

  财产处置后,执行员应及时将案件节点信息录入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 网络司法变卖

  第十九条 网拍二拍流拍后,执行处置团队于10日内征询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的,执行员应于二拍流拍后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变卖公告期、变卖期问题。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日,公告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变卖公告中应特别提示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依法确定为变卖价。

  变卖保证金由合议庭确定,并在变卖公告中予以载明。

第五章 财产交接过付

  第二十二条 财产拍卖过程中及拍卖成交后过户所产生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税费负担内容包括:被执行人应承担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拍卖成交人承担契税、交易税、测绘费及其他应负担的税费。

  第二十三条 执行过程中将财产(物品)交付给申请人的,现场交付的,应制作笔录,记载交付事项,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接收,被执行人制作财产过付笔录履行交付物品,告知被执行人该财产已交付给申请人,财产所有权已归申请人所有,被执行人不再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交付后其不得再对财产进行处分,该财产抵顶款项的情况,案件已执行情况,是否结案。

  第二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人应提交申请书和执行依据,合议庭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依据法律规定办理财产分配。

  第二十五条 执行员处置财产的重要节点或过程,应当予以拍照或录音录像等,将该电子证据材料附卷保存。

  第二十六条 拍卖结束后,财产处置团队应下达裁定书,载明从成交款中优先支付评估费及交付拍卖标的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财产处置后足额结案的案件执行完毕,不足额的办案人依照有关规定由财产处置团队办理案件终本。

  第二十八条 执行财产处置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办理,对本规定的执行纳入业绩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与法律、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财产处置移交书

案由

执行案号

申请执行人

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

联系方式

执行依据(裁判文书)

执行内容

估价目的及要求

录入案件节点信息

财产基本情况

名称

财产权属证明

数量

型号

规格

位置

其他

估价财产现状

所有权人

保全方式及时间、顺序轮候

抵押、质押情况

优先购买权

占有使用情况

标的物瑕疵

是否清场

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时间

提起诉讼时间

估价通知送达时间

复鉴情况

移送单位

办案人

联系电话

实施庭负责人审批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局长审批

年 月 日

接收移交时间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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