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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人民法院落实省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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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07日 | ||
新泰市人民法院 落实省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新法发[2018]8号 为全面贯彻全国法院执行局长座谈会和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法院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基本”目标任务和“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意见》(鲁高法【2018】17号),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就进一步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加大执行实施案件工作力度 1.做好系统外未结执行案件的排查补录工作,为规范执行案件管理奠定良好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提升执行案件数据质量的通知》(法明传[2017]699号)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案件甄别和信息补录工作,切实避免出现帐外案和抽屉案。对故意隐瞒不报的予以查处问责。 2.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全部执行完毕。我院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执行实施案件,在2018年6月30日前要全部依法执结。 (1)开展“百日会战”。对上述案件逐案拿出具体执行方案,4-6月份开展“百日会战”,集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特别是对涉民生案件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尤其要加快执行进度,切实提高实际执结率。 (2)严格案件管理。对需要评估的案件,督促评估机构在一个月内完成评估工作。对在法定期限界满前10日尚未结案的,执行指挥中心作出预警提示,及时完成上级法院督办任务;法定期限界满后要逐案书面说明原因。如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情况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问责。 (3)强化协同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精神,加大对符合协同条件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协同执行力度。及时梳理上报需要上级法院协同执行的实施案件。需要协同的,作出协同执行决定并送交参与协同的法院。 (4)及时化解争议。对于本省首查封法院不处理查封财产导致后续案件无法执行,以及因其他争议导致案件未能执行的,及时报请上级法院监督、协调。 (5)注重总结评估工作经验。学习借鉴日照中院与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在评估工作中互相配合,取得的评估案件收费低、耗时短、效果好的经验。 3.对财产待查的案件,穷尽调查措施,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结案。 (1)承办人签收案件后,应于1个月内完成线上、线下财产查控工作。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按照前述相关要求办理;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加强对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的监督,执行指挥中心在查控期限界满前10日进行预警并督办。 (3)按照省法院、省公安厅会签的《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协作备忘录》精神,主动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扣押车辆。 (4)对于立案后1个月内不进行财产调查的,严肃问责;因未及时进行财产查控造成执行不能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问责。 4.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严格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及时裁定终本,同时,力争我院终本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1)终本裁定书一律由院长审签。 (2)终本裁定书依法上网,接受社会监督。 (3) 推进悬赏执行制度,鼓励社会公众提供执行线索。 (4)对终本案件进行自查自纠,并于4月15日前向省法院提交自查报告。对一般性违规的终本案件,责令依法纠正并通报批评;对有财产可供执行而违规终本的案件严肃问责。 (5)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与宣传部门配合,加大执行不能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执行不能的理解和认可度。 5.进一步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切实遏制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情况发生。对于立案后虽经多方查找,被执行人仍查无下落的案件,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在执行期限界满前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或建议公安机关按“拒执罪”立案侦查,必要时向党委政法委汇报,请求支持。对公安机关不予追究的,引导申请人启动“拒执罪”自诉程序。 成立专门合议庭,对符合“拒执罪”案件进行合议审查,合议庭人员由执行局及相关业务庭室员额法官组成。 6. 加快推进“执转破”工作。抓紧建立执行部门与商事审判部门“执转破”联合工作机制。成立专门合议庭,对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案件进行合议审查,合议庭人员由执行局及相关业务庭室员额法官组成。 按期落实省法院下发的“执转破”量化目标任务。 7.统一保全案件归口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我院财产保全案件由执行局具体实施。 8.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指导职责,认真落实院、庭长带头办案的要求。对于长期未结的疑难复杂案件,确需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制定院、庭长带头办理本院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实施意见。 二、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 1.实行执行局局长蹲点办公制。坚持执行局局长在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同时建立每日点名和请销假制度。执行局局长实时监控平台各项数据指标,发现问题及时调度,充分发挥平台指挥中枢功能。 2.充分利用执行申诉信访平台督办功能,加强信访案件化解。对所有来信来访,只要符合督办条件的,由执行信访接待部门统一交由执行指挥中心即时发起督办。对省院现场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由执行局局长现场汇报情况,切实作好信访化解工作,努力实现案访比明显下降。 3、公开执行指挥中心值班电话,接受监督。从即日起,执行指挥中心设置3部以上固定电话,绑定值班人员手机,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及时接收和处理来自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执行案件的意见。 4.充分利用执行指挥平台监督推行网上办案。督促所有案件承办人员准确、及时录入节点信息,加强节点管控,切实发挥执行期限跟踪、期限警示、超期通报和内部监督功能,对各类执行案件的节点跟踪督办。 5.保障执行指挥中心人员配备到位。按照省法院要求,达到全省三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按照正式在编人员“五三一+购买服务”的模式配备,即省、市、县(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分别配备正式在编人员不少于5人、3人、1人,同时根据本级执行指挥中心工作需要购买社会服务或使用聘用人员,保障执行指挥中心顺利运行。 6.加强执行指挥中心装备建设。及时升级系统硬件、添置执行视频存储设备等,保证执行指挥中心作用充分发挥。 三、提高人员、装备保障水平 1.进一步加强执行人员配备。确保我院执行人员配备达到中央文件要求的15%人员配备比例要求。鉴于目前案多人少和执行攻坚的实际,根据工作情况随时从其他部门抽调力量集中办案。 2.适时调整充实执行局领导班子。对不愿从事执行工作 或不适应执行工作需要的干部及时调整,对能力强、素质硬、作风实的干部大胆提拔使用。 3.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为执行干警购买人身保险。我院已落实为干警购买保险要求,下一步,要研究制定整体措施,切实保障执行干警工作、生活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吕华兼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张勇、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史秀涛任副组长,纪检、政治处、立案庭、研究室、审管办、办公室、法警队、执行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主任白彦平同志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切实将“一把手工程”的要求落到实处。紧紧依靠党委、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对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汇报,争取支持。 2.强化监督考核。成立决胜解决执行难任务监督考核小组,采取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每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及上级法院巡查任务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工作不力或未按要求落实各项任务的庭室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3.落实迎检备考。切实做好第三方评估迎检工作,定期进行自查自估自改,并形成自查报告,6月10日前报省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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