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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保字案件的有关规定(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07日

新泰市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执保字案件的有关规定(修订)

为切实提升审执效率,强化诉讼保全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新泰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保字案件的有关规定(试行)》运行情况,结合执保工作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修订本规定。

第一条 财产保全网络执行查控适用于在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案件,不适用诉前保全和仲裁保全。凡在诉讼过程中办理诉讼保全的案件,一律应同时立执保字案件后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简称执行系统)进行查控办理。

第二条 执保字案件由执行局查控室通过执行系统统一办理,能够进行线上冻结的由查控室直接办理,不具备线上冻结条件,需要到现场采取保全措施的由作出财产保全措施的单位负责。

第三条 执行系统查控范围为公安部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控(限新泰市)、银行账户存款信息的查询与冻结及互联网银行(阿里巴巴、财付通、京东)账户信息的查询。进入执行程序后,银行存款可直接扣划。

第四条 执保字案件统一由立案庭立案。采取保全措施的单位在立案后三日内作出执保字裁定并经分工院领导签字及盖章后,连同立案材料移送执行局查控室。

第五条 利用执行系统查控被保全人财产时,仅可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第六条 查控室自收取立案材料2个工作日内查控完毕,采取保全措施的单位至执行局查控室领取反馈信息表。

第七条 执保字案件查控工作完成后,执行局查控室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结案并将相关材料整理报卷。

第八条 经执行系统线上查封、冻结的财产,需要办理续封、续冻的,采取保全措施的单位至少需在期满前提前5个工作以上书面通知执行局查控室;需要办理解除查封、冻结的,采取保全措施的单位应书面通知执行局查控室,执行局查控室在收到采取保全措施的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第九条 执行局查控室收到续封、续冻、解封、解冻申请,办理后将所收到的相关材料先行留存,定期整理归入原卷宗。

第十条 因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查控工作延误,工作时效顺延。

第十一条 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司法解释、上级法院规定及本院财产保全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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