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死亡)材料明细指引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04日 | ||
一、失踪报警材料(失踪后首次报警的证明); 二、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如了解情况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可以证明失踪情况,则可以由该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被申请人两位邻居的书面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被申请人两位朋友的书面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被申请人两位亲属的书面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从亲属中选取关系最近的两位,除被申请人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两位亲属); 六、被申请人如有单位,可以提交单位出具的失踪情况证明; 七、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身份及关系的相关证据; 八、应选取被申请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九、其他证明失踪情况的相关材料,比如协查函、寻人启事、报纸公告等。 |
||
|
||
【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