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普法民法典之以案说典——什么是“名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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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28日 | ||
小高说法丨普法民法典之以案说典——什么是“名誉权”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共7编,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民法典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规范各类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我们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经营等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它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范围内筛选了16件典型案例,发布了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最形象、最具体、最生动的写照,也是我们学习民法典知识最鲜活的素材。今天小高说法就聚焦民法典典型案例,重点关注某医疗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名誉权纠纷案,带领大家进一步了解名誉权。 原告某医疗科技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健康公司均生产同类商品。2021年7月,被告某科技健康公司向省商务厅投诉称,原告某医疗科技公司盗取其公司产品图片等宣传资料,并冒用其公司名义在国际电商平台公开销售产品。随后,原告某医疗科技公司收到省商务厅约谈通知。与此同时,该公司不断接到客户电话反映称,原告某医疗科技公司在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指责其盗用产品名称、包装的文章,被各大网络平台转载。经查,涉案国际电商平台设立在东南亚某国,原告某医疗科技公司从未在该平台上注册企业用户信息,也不是该平台的卖家商户,虽然平台上确有被告某科技健康公司的产品信息,但网页配图中原告某医疗科技公司的厂房和车间图片系盗用和嫁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医疗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科技健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行为并赔礼道歉。被告某科技健康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某医疗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国际电商平台销售和宣传侵权产品,并赔礼道歉。 生效裁判认为,涉案国际电商平台上涉及两家公司的商品信息均为网站用户在其个人终端上自主上传,原告某医疗科技公司没有在该平台上注册过企业用户信息,不具备在该电商平台上销售产品的前提条件,网页配图系被他人盗用。被告发现平台用户存在侵权行为后,应当第一时间向该电商平台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查清实际侵权人。但被告未核实信息来源,仅凭配发的原告图片即向有关部门投诉。在投诉尚无结论时,被告即在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发布不实言论,主观认定原告假冒、仿冒其公司产品,文章和声明被各大网络平台大量转载和传播,足以引导阅读者对原告产生误解,致使公司商业信誉降低,社会评价下降。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企业名誉,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删除发布在网站上的不实信息并登报赔礼道歉,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企业名誉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依法保护企业名誉权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等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核实,采取投诉、公开发布指责声明的方式,侵犯同行业原告的名誉,致使其商业信誉降低,构成侵犯企业名誉权。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删除不实信息并赔礼道歉,既保护了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在良性竞争中发展。 供稿:法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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