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打击拒执罪工作现状与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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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26日 | ||
当前,法院执行工作迈上了“切实解决执行难”新征程,但是执行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难啃的“硬骨头”,其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法的现象较为突出。近年来,湖南省郴州市两级法院依法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形成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本文笔者就打击拒执犯罪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有一些思考。 一、2019年以来办理拒执犯罪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湖南郴州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18年3月,郴州中院与郴州市人民检察院、郴州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9年以来,郴州市打击拒执犯罪移送案件66件,判决15件,其中判处实刑12件,判处缓刑2件。2020年1月1日至6月5日,郴州市打击拒执犯罪移送案件21件,判决2件,其中判处实刑1件,判处缓刑1件。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近年来的郴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实践,笔者发现存在如下困难和问题。 (一)公诉程序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法院内部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从执行局角度来看,执行承办法官对于拒执犯罪的法律条文理解与掌握有待加强,业务能力有待提升,造成程序、证据意识不强,不善于固定调查证据,造成公安机关对于移送的案件难以立案侦查。譬如很多执行案件就因为属于民事调解书或者仲裁文书、公证文书的执行,进入执行阶段后,虽然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但是承办执行法官没有及时下达执行裁定书,导致难以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错失打击良机。二是法院执行人员适用拒执犯罪的意识不强,遇到拒不执行、暴力抗法和协助执行人不协助等情形时,执行人员很少考虑适用“拒执犯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更倾向于“以拘代刑”“以罚代刑”,在执行过程中采用司法拘留措施的情形比较普遍。三是法院执行人员受到专业所限,所收集的初步材料在证据形式或证明力上可能暂时达不到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标准的要求,还有案件需要公安机关对证据材料进一步转化和固定,公安机关只是仅仅进行证据审查,导致此类案件实际立案非常难。此外,还存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等问题。 二是从刑事审判庭角度来看,缺少与执行局的业务联系,导致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材料没有进行审查,导致因案件材料不齐、证据不足,在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来回折腾。 2.公检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从公安机关来看,存在立案难。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同样面临着案多人少矛盾,公安机关能不立就不立,特别案件还需要领导出面协调才能立案,消磨了移送案件的积极性,形成了求人不如求己的心理,采取拘留罚款等惩戒措施了事。同时,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有别于人民法院,比如公安机关不认可邮寄送达方式,执行裁定、通知书等文书必须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则认为送达方式有问题,不予拒执立案。此外,拒执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时候,存在如何移送,需要哪些基本的证据材料不明确,公安机关有时候不接收案件,又不出具相关手续,该如何处理。 二是从检察院来看,缺乏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导致人民法院移送给公安机关的材料检察机关没有报备,致使人民法院移送到公安机关的案件多,能够真正立案的少。 3.公检法协同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公安、检察院、法院对拒执犯罪立案标准、解释理解存在不同认识,造成拒执移送难。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执犯罪出台了司法解释,湖南省公检法联合出台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但是目前公检法适用“拒执犯罪”的标准把握不够统一。比如,法院认为有初步犯罪线索即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主要根据法院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立案及采取措施,仅凭法院随案提供的一些调查材料,在侦查阶段收集证据力度不大,要么认为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定位则演变成为对法院移送侦查的实质审查,往往不能给案件定性,而检察机关则认为被执行人只有在执行阶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逃避打击的行为才是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但若法院执行人员将拒执事实逐一作为证据来收集进行随案移送,则影响了司法资源的节约。 又如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经投递无人签收退回或公告送达是否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在申请执行前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犯罪。对于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被执行人是只针对判决书里面确定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还是包括执行中评估拍卖后被执行人拒不腾空房屋的;执行局移送拒执犯罪材料是否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才可立案,还是只需具备基本证据或证据线索即可立案。 公检法对部分程序的认识不统一,特别是拒不申报财产及移送前必须附有处罚程序,但问题是处罚是否必须到位,此类案件是否还需要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存在认识上的不统一。此外,公检法没有建立专门的对接机构,没有专门的人员进行对接。 (二)自诉程序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首先是自诉案件被执行人难以控制,一旦下落不明则无法提起自诉。然而,被执行人在诉讼前即下落不明,很多被执行人在诉讼发生之后即玩起“人间蒸发”。其次是自诉人难以收集被执行人拒执犯罪证据材料,造成自诉案件流于形式。最后,法院对自诉程序存在畏难情绪,不愿意办、不敢办、不想办自诉程序的案件。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和困难,笔者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公诉程序方面的工作建议 1.建立公检法办理拒执犯罪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座谈会,交流拒执犯罪办理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具体召开时间和参会人员由三方商议确定。加强沟通协调,争取会签文件,明确拒执犯罪案件办理在公安、检察、法院的具体对接部门,开辟针对此类案件的专门通道,简化立案、审查等相关程序。指定各自单位专门联络人,做好日常具体工作的对接和沟通。目前,法院可以联合公安、检察机关,研究制定适用的涉嫌拒执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既证据指引规范,统一“情节严重”标准,减少理解偏差,确保打击拒执行为效果。作为情节犯的一种,“拒执犯罪”要求拒执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那么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就成了问题的关键。对拒执犯罪侦办的起点标的数额可以参照其他省市的指导意见,譬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于2009年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移财产,个人达3万元,单位达30万元,但不足执行标的额10%的除外”。又如统一移送拒执犯罪的程序规范,移送法院必须严格按照《郴州市法检公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及证据,公安机关不得随意退回,确因材料不齐,公安机关必须出具书面补充材料意见,检察机关对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情况进行报备。 2.启动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排查符合拒执条件的执行案件,并安排专人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建立移送拒执案件台账,将符合拒执条件的案件定期移送到公安机关。扎实稳妥做好重点案件拒执线索收集移送工作,法院执行部门应及时对未结案件排查摸底,对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甄别调查,组成专门的执行小组逐案搜集犯罪证据,将涉嫌构成“拒执犯罪”等犯罪行为和虽不构成犯罪但需司法拘留等惩戒的妨害执行行为,作为此次行动的打击目标。此外,针对被执行人在外逃匿的,与公安机关建立身份、户籍信息定向查询、拟拘留人员、拟扣押车辆协查联动机制。执行局加强与刑事庭的业务联系,建立常态机制,执行局由专人负责拒执案件材料初步审核,初核后将拒执犯罪的案件材料由刑事庭先行审查,完善后再移送公安,避免因材料不齐、证据不足,来回折腾。 3.将打击拒执犯罪纳入考核范围,同时完善激励措施,形成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公检法工作积极性,形成打击合力。譬如将打击拒执犯罪作为政法系统年终考核或者评先评优以及平安创建的重要内容,杜绝互相推诿,提高打击拒执犯罪的积极性。又如在政法委层面设立拒执犯罪专项资金,对成功办结一起拒执犯罪案件给予1000元以上办案经费奖励,提高办案人员的积极性。还如每年在政法委层面开展一次公检法打击拒执犯罪的总结表彰大会。 4.加强对刑事、执行干警拒执犯罪相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人民法院定期举办专门的培训班,集中对刑事、执行干警进行专业系统培训,促进刑事、执行干警尽快熟悉掌握拒执犯罪相关法律业务知识,尽快成为打击拒执犯罪的“行家里手”,确保移送一件打击一件。 5.增强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的程序与证据意识。在办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执行干警要及时运用执法记录仪及移动执行APP,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时,及时收集,并第一时间固定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的音频、视频等相关证据。 6.加大拒执犯罪宣传力度。公检法三家适时开展各种形式的集中宣传,通过邀请新闻记者集中采访,召开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和公开宣判等方式,将典型案例通过电视、报纸、张贴布告、广播和网络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媒体平台公开,以达到展示打击效果、震慑拒执犯罪、营造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譬如宣传清楚什么是拒执犯罪、拒执行为的严重后果,要向社会通报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有关情况、典型案例,实现教育群众、震慑犯罪的目的,营造打击拒执犯罪的良好氛围。 (二)自诉程序方面的工作建议 1.法院与公安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通过公安系统的“定位”系统,确保被执行人查找到位,方便拒执犯罪自诉案件的办理工作。 2.组织公检法三家有关人员学习办理拒执犯罪自诉案件的先进经验。 (来源: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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