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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法院工作立案难的原因及对策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18日

  立案庭作为人民法院的窗口,依法对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是启动审判、执行程序的第一道关卡。立案难可能会使当事人的案件迟迟得不到法院立案,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保护,甚至损失扩大。当事人向公权力求助无门时,法院就会被冠上“立案难”的帽子,极易造成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受损。

  • 原因分析

  在立案工作中,常遇到当事人因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先行处理解决,或应由仲裁机构先行仲裁的纠纷。所以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要求立案处理时,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释明并告知其应当向有关单位、部门申请解决。然而当事人走出法院,向相关单位、部门寻求解决却仍得不到解决时,又再次回到法院要求立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后,当事人亦将问题归结到法院“立案难”。这类情况,涉及国家行政管理及其法律救济渠道是否畅通,亦涉及到当事人或者社会对涉及纠纷解决渠道的法律规定是否知晓与理解。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立案工作的业务操作是依法行事,在此不作更多的讨论。本文将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出现的拖延或不予立案进行重点分析研讨,并提出解决对策。所谓的“立案难”问题,常见以下几种情况:

  (1)两个以上法院具有管辖权而发生推诿。在诸多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一般就近选择方便其诉讼的法院起诉,但有的法院以被告在外地等原因,而劝说原告到外地法院起诉。这种解决方法不仅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也给本来应当得到立案受理的原告带来不便,增加诉讼成本,造成更大的经济负担,造成当事人的怀疑,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间的相互推诿使得能够正常立案的案件得不到受理,给法院造成人为的立案难积怨。

  (2)当事人未具体明确表达诉求。相当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文化程度低,缺乏基本法律常识,而且在没有获得司法援助的情况下进行诉讼。他们起诉时,不仅无具体、准确的诉讼请求,甚至不能确定案件事实。在此情形下,有的法官因业务水平不高,害怕承担责任,担心影响公正等原因,而没有给予当事人适当的释明指导。多种外部因素的薄弱,使一部分本该受理的案件未能立案。

  (3)因诉讼标的难以执行遭遇不予立案或拖延立案。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立案法官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即便当事人胜诉也恐难实现其诉求。出于“好心”劝导当事人不起诉,要求当事人了解被告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后再来立案。总的来说就是担心立案审理后,可能出现执行兑现不了诉讼标的而影响执行结案率,而拖延不予受理。

  (4)因矛盾纠纷可能引起群体事件,担心影响社会稳定而不予立案。当前社会转型矛盾处于突显期,群体性民事纠纷大幅度上升,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在目前我国现有体制下,司法不是万能的,人民法院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矛盾和纠纷。有的法院考虑到把关不严会将人民法院解决不了的矛盾和纠纷引进来,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当前,发生群体性事件后的追责方法存在不合理因素。担心群体性事件发生,对群体性纠纷立案慎之又慎,加大了“立案难”的积累。

  (5)受信访追责机制影响。在当前信访机制的影响下,部分当事人认为法律并非解决纠纷的最后渠道,在通过法律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后,将上访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因此,有的案件不管是否立案,都会面临当事人上访的风险,而一旦发生上访,不仅是责任倒查,更是承办人直接包案息访。在这种情况下,即有可能会产生这样的思维,即立案后不服裁判导致的上访重于因不立案导致的上访。在这种“信访担责风险评估”的思维下,就有可能选择承担信访风险小的处理方式。而事实上,这样的选择,封闭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渠道,切断了通过正常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可能性,更加大了“立案难”。

  (6)怕找不到当事人难以送达,影响结案率。因为人口流动性大,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变换,无法联系。如当事人常年在外打工,或离婚案件被告方不愿意应诉,或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人为逃避债务避而不见等情况,更使法院难以送达诉讼材料和裁判文书,以致无法在审限内结案,只有中止审理,从而影响结案率。为不影响结案,有的法院及其法官建议当事人在找到对方当事人后再来起诉。

  (7)审判人员不足,工作量大。随着矛盾纠纷的逐年增加,纠纷类型的多样化,审判一线人员数量不足,导致审判工作量逐年加大,法院在立案审查方面存在对案件“能推不揽”的现象。

  从以上几种情况看出,立案难主要存在下列原因:

  一是立案法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在立案审查方面,个别法官本末倒置,重程序审查变成了重实体审查。二是立案法官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有待加强,对自身风险、局部影响考虑较多,而站在当事人位置、角度设身处地考虑问题较少,司法为民,维护司法权威的服务意识不强。三是以强调结案率、执结率为重的考核制度,以及信访、问责制度的不健全,亦给立案工作带来了影响导致立案审查复杂化,法官顾虑太多。

  • 解决对策

  “立案难”既有外部因素,也有法院内部的问题。作为法院内部原因导致的立案难,应当通过改进我们的工作予以解决。下面仅就法院内部解决立案难提出粗浅看法。

  1、加强对立案法官的配置。立案庭作为法院的“为民司法之窗,文明司法之窗,和谐司法之窗”,既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场所,也是人民法院了解社情民意、服务涉诉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作为立案法官,既要谨慎立案,避免将人民法院解决不了的矛盾和纠纷引进来,也要正确引导当事人诉讼,做好必要的释明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依法立案。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群众多样化的需求,让当事人满腔怒气来、平心静气走,怀着怨气来、带着满意走。但现实中往往是,口头上说立案庭重要,在实际配备人员时,仅仅满足于能接待、登记、收转材料即可。

  2、立案阶段应当重程序。我国的法律经过了重实体、轻程序到强调实体、程序并重的阶段。在启动审判程序后,多数审判活动能够被《诉讼法》规范。但案件未进入审判阶段时,往往忽略程序合法性。我国有关诉讼法对起诉的条件和立案审查及其期限均有规定,它们是对立案阶段的程序规范。“立案难”现象从根本上讲,实际上就是轻视这些程序规定。强调立案阶段的程序合法性,就能有效缓解当立而不立的现象。

  3、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法院系统目标考核中的有关指标设定不合理,导致法官在立案审查的过程中顾虑过多,甚至出现了越界审查问题,使得立案越发困难。所以,改革法院绩效考核机制,有助于解决“立案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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