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帮信”犯罪有何应对之策?——对话曲阜市人民法院法官张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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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04日 |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3个新型网络犯罪之一。设立“帮信罪”,对于有效惩治网络犯罪,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等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网络秩序,可发挥重要作用。 相关媒体披露的信息显示,自2020年10月10日“断卡”行动开始至今,“帮信罪”案件呈“井喷式”增长态势。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案件有何特点?“帮信罪”案件缘何会呈“井喷式”增长?法院审理“帮信罪”案件存在怎样的困境与难题? 《法治周末》记者近日专访了一位基层法院法官——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四级高级法官张群。 贪图小利导致“帮信”案频发 记者:以曲阜市人民法院为例,这几年“帮信罪”案件立案情况是怎样的? 张群:2020年以前,曲阜市人民法院未受理过“帮信罪”案件,2020年审理“帮信罪”案件仅为1案2人。到了2021年数量开始有了增加,当年受理“帮信罪”13案32人,2022年1月至7月受理“帮信罪”案件12案40人,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目前,曲阜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帮信罪”案件26案74人,共审结22案50人,关联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数额累计达4000余万元。 记者:“帮信”犯罪案件成“井喷式”增长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张群:结合我院审理的案件分析来看,主观上主要在于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及侥幸心理导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频发。很多群众意识不到泄露个人信息的危害与后果,在犯罪分子的蛊惑下,将电话卡、银行卡出售、租赁给他人,或将账户借给他人,自己从中得到”佣金““返利”,而自己不需要投入任何人力物力,事后往往心存侥幸,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不会触犯法律,殊不知自己已为了蝇头小利而成为了犯罪“帮凶”。 客观原因是多面的,这里列举两点,一是信息网络方面,网络技术的日益发达,网络上各种信息、页面、应用软件APP等可谓无孔不入,一些虚假信息、诈骗链接能够轻易进入群众的视野;二是金融领域方面,金融部门对大额、可疑资金流动的调查滞后,使得无法进一步提前打击。 高学历犯罪主体居多 记者:“帮信罪”案件有哪些发展趋势? 张群:从审理的帮信罪案件来看,“帮信”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早期多以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两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诈骗收款为主要形式,目前则发展为组织他人收购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驾驶汽车搭载GOIP设备为上家拨打诈骗电话提供通讯服务等犯罪行为,有的犯罪形式更表现为“帮信”后“黑吃黑”、“帮信”后又代为转账、套现的情况。这些犯罪形式本身就具备针对犯罪对象不特定、串并案件数量多、涉案地区广、隐蔽性强且难以追查等特点,对案件侦破及被害人经济损失挽回带来极大困难。 记者:这类案件的犯罪主体有哪些特点? 张群:其他刑事案件犯罪主体多表现为受教育程度不高、犯罪时多为中年人,与此不同的是,实施“帮信”犯罪的行为人主要以青年人为主,大学毕业生、“90后”成为该类犯罪的主要主体。从曲阜市人民法院已受理的26件涉案74人的“帮信罪”案件中,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的被告人共有37人、犯罪时年龄在30岁以下的被告人人数达51人,分别占总人数的50%和68.9%,这些犯罪主体当中不乏是在校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对“帮信”犯罪缺少警惕和防范意识,对“两卡”类“低成本、高收入”下的金钱诱惑难以抵制,经受不住诈骗团伙的拉拢、利诱,有的甚至由最初赚取佣金的“工具人”,演变为组织、拉拢、招募下线的“牵头人”,从而陷入“帮信”犯罪泥潭不可自拔。这些被告人当中许多人并不具备强烈的主观恶意,但都对犯罪行为是明知的,最终也难以逃脱法律制裁。 新型案件存在审理困境 记者:审理“帮信”犯罪案件,存在哪些困境和难题? 张群:主要有三个难题。一是对犯罪资金的区分认定存在困难。犯罪资金是衡量犯罪情节的一项重要标准,但由于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是多样复杂的,司法实践中,涉案卡内资金部分存在交织不清的问题,出现犯罪资金与个人正当使用资金相互混同的情况,甚至有个别人员故意通过此法转移部分上游犯罪资金,造成计算和区分涉案流水的技术困难。 二是“帮信”案件中是否构成共犯的事实认定问题。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信罪”以来,对于该罪行为主体与被帮助对象之间是否构成共犯关系,一直众说纷纭。争议的产生,主要在于一是对“帮信罪”中规定的“明知”的理解,如“帮信”犯罪中的共犯认定是否仅限于“通谋”?“心照不宣”“各得其利”可否作为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实践中又应该如何认定?同时,刑法对“帮信罪”中规定的“犯罪”是否应当查明帮助对象所实施的有关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这些工作难点都需要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严格审查法定要件,在贯彻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做到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这就对法官的个人办案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 三是“帮信罪”与“帮信”后的违法行为的界分。电信诈骗通常有较长的链条,涉及众多主体和诸多行为,这些行为之间的法律定性和审理甄别是个巨大工程,仅就提供“两卡”来说,往往有“卡农”“卡商”等不同层级,“卡商”可能又有一级、二级等多个层级。司法实践中,更有“帮信”后又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的行为,还有帮信行为人挂失涉案银行卡并提现的行为。这些在实务层面的认定,会直接影响有关案件的性质认定和政策把握。 治理“帮信”犯罪之策 记者:治理“帮信”犯罪有何应对之策? 张群:微犯罪性和主体多元化的犯罪特点决定了在“帮信”犯罪的预防、控制和打击上需要动员社会多方面的力量,包括司法机关、法治宣传部门、网络运营商以及金融部门等,联动打击,推进社会预防和管控。 网络运营商和相关网站管理者加强网上交易内容的监管,严格审核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违法有害信息的传播,严控网络购销途径。金融监管部门增加识别能力,对资金异常交易打早打小,对被用于网络犯罪的“两卡”采取立刻冻结或注销,并使之无法解冻或挂失补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卡主开立新账户,在高科技条件下建立有效的网络防御和治理体系。 侦查机关需要充分利用网安、技侦、情报的技术优势和信息研判平台,对犯罪的作案方式、特点,进行分析研判,提高案件侦破能力。检察部门需加强对办案的指导,解决案件定性、办案程序、鉴定等问题。审判部门要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妥善处理好法条竞合等问题的认定标准,精准有效适用法律。 此外,可结合具有教育警示性的典型帮信犯罪案例进行以案说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辨别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个别群众为了蝇头小利出卖或出借个人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号等,更不得在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提供技术帮助和支付结算帮助,确保群众“钱袋子”的安全。 来源: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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