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基层法院动态

安丘法院对土地承包调整纠纷案件进行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08日

  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开展以来,因过往调整承包土地而引发的纠纷明显增多,一些地区开始出现涉诉信访案件,对法院工作造成影响。为此,安丘法院选取3个乡镇进行了调研分析,认为该类纠纷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纠纷数量庞大。由于增人增地诉求较为强烈,减人减地的动力随之上升,导致一些基层组织实施了所谓的“良性违法”,调查的3个乡镇中被收回承包土地的人口约1万人,若此类纠纷均由法院立案处理,3个乡镇产生的诉讼案件至少在2000件以上。二是纠纷涌入法院的趋势日渐增强。2015年5月立案登记制开始施行,群众要求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土地纠纷的愿望增强。同时,行政机关迫于信访考核压力,也往往在信访答复中建议信访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因此,法院面临的困境和压力越来越大。三是纠纷化解难度极大。此类案件一般涉及三方:原土地承包户、村委及新土地承包户。若判决原土地承包户胜诉,则无外乎要求村委及现土地承包户将承包地予以返还,其中的阻力和抵触可想而知。法院判决依赖于最终的执行,当下法院并不具备最终化解此类纠纷的能力,若只是受理案件后一判了之,无疑会加剧信访压力。

  针对此类土地纠纷的现状及相关法律规定,安丘法院结合正在开展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一是注重源头预防。由党委政府牵头,加强对村两委的指导管理,坚守“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底线不动摇,尽量将矛盾化解在源头。二是注重多元化解。对于已经出现的矛盾纠纷,应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案件首先分流到乡镇基层或相关农业行政部门加以调解,综合各方力量尽力将纠纷化解在诉前。三是强化仲裁作用。鉴于此类矛盾纠纷并非单个地区的个案个例,该院认为一旦该类矛盾纠纷大规模出现,有必要协调有关部门,参照劳动仲裁成立专业的仲裁机构,对此类纠纷形成一道前置程序,并引导纠纷双方积极采用仲裁方式化解矛盾。四是发挥职能优势。土地承包合同并非单纯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相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对合同内容给予相当的强行性规定,法院在参与调处此类纠纷中有较为明显的职能优势。且在实行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法院更应充分借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参与到矛盾的诉前化解工作中,以免造成后续更大的审判执行压力。

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89号 电话:0536-8189013 邮编: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