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法院分析民间借贷案件处理难点并提出对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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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05日 | ||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货币政策从宽松转为从紧,银行贷款规模不断收缩,金融市场资金紧张,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加大。特别是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民间借贷团体与个人,民间借贷纠纷逐渐增多,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由于高额利率所产生的巨额利息,导致一些中小企业破产,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不良影响。诸城法院通过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调研分析,理顺了民间借贷案件处理的难点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民间借贷案件最突出的特点是其趋利性,借贷双方往往以追求资本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对3700件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债权债务主体集中出现。通常一段时间之内,提起诉讼的债务人姓名或者债权人姓名集中出现,可见民间借贷呈现出债权人充当金融资本周转中介,集中放贷,甚至现在已经出现了职业放贷者。债务人姓名集中出现则说明一般不为日常生活所需而借款,多数为企业经营运行而筹款。 二是约定利率普遍偏高。多数借据条款比较“规范”,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利息,但是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普遍偏高,多数案件利率约定已经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时借据明确约定了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等。在诉讼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往往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返还利息。 三是涉案主体人员较多。以往案件中涉及的多为自然人主体,但现在却出现很多法人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主体,其中包括投资担保公司等。随着借据的不断“规范”,债权人要求必须有保证人,致使纠纷发生时,被告既有债务人又有保证人,人数比较多,有的案件保证人多达五、六人。 四是案件处理趋于复杂。有的民间借贷案件与其他案件交错混杂,如名为房屋买卖的案件,但是法官经过审理发现实质属于民间借贷案件。而且由于借款人或者出借人不出庭,导致事实无法查清。对于法律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案件,也难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在执行时难度也较大,执行到位率低,易形成涉诉信访案件。 五是借贷事实难以认定。由于民间借贷缺乏规范与监管,法律要求的证明责任无法揭示客观事实的精确度。出借人称款项已交付借款人,但仅提供借条,未能提供关联性证据。若数额较小,可推定借条出具时款项已交付,符合一般交易习惯;若数额较大,在缺少款项交付凭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有的出借人声称其以现金方式出借,借款人也认可收到现金,但抗辩收到的款项与借条载明数额不符或借条系受胁迫而写,给借款事实有无发生或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认定带来困难。 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上述特点和难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严格审查合同效力与借据真实性。加强立案审查,防止借款不明导致审理难、执行难。在案件审理时要明确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生效条件及借贷合同与保证合同无效情形的处理。对于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合法生产经营,且不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的,不宜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强化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查。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需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告知双方申请司法鉴定。 二是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要明确债权人对借贷合意负有举证责任。对于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对于数额较大的借贷,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举证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在证据认定上法官要尽可能穷尽所有手段,使查明的法律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法院应当对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进行审查,必要时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三是严厉打击金融违法行为。对于可能涉及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的民间借贷案件,要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四倍的,法院不予保护;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要实现信息共享,对高利贷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加大打击力度。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也要加强沟通协调,鼓励个人或组织一旦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信息后,及时向公、检、法及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通报,相关部门要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从重打击金融犯罪。 四是强化组织管理,规范借贷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可以借鉴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允许民间资本筹建一些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针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问题,建议市委制定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扶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挤压高息放贷的生存空间,鼓励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建议市政府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将民间借贷纳入政府或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体系,规范民间借贷的合同条款,实行定期、定向监测,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 五是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资本运行环境。建议加强对典型民间借贷案件的宣传报道力度,引导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通过开展专题、集中宣传,提高群众借贷风险意识、证据意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正面宣传诚信度高的借贷企业和个人等先进典型,政府可给予奖励并重点扶持。将严重失信、高利放贷的企业和个人列入借贷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限制其市场准入,以营造稳定的资本运行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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