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教课过期了可以退费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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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7日 | ||
裁判要旨 1. 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并不意味着消费者权利殆尽,其仍可以请求经营者继续依据剩余预付款数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经营者拒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当然得以请求经营者退还剩余预付款;但双方未能就延长合同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时,应结合当事人过错、继续履行合同的现实可行性综合认定退款金额,而非直接赋予消费者请求退还全部余款的权利,否则将对预付式消费“后悔权”造成不当扩张。2. 因消费者原因未在消费期限内消费全部预付款,经营者可请求将其为准备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损失从应返还预付款中扣除。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1日,蒋某在霍某经营的健身工作室购买私教课程,约定在2019年8月11日至11月11日期间上课48节,私教费17520元。当日蒋某支付私教费。课程期间私教教练曾多次询问提醒蒋某前去锻炼,蒋某始终未去上课。 2019年11月28日,蒋某向教练表示想要退课,教练回复无法退课但可以继续上课或者帮忙联系转让。后霍某也联系蒋某让其有空前来锻炼。2022年1月20日,蒋某向霍某主张退课,霍某拒绝但表示可以让其继续上课。2022年6月,该健身工作室注销。 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霍某全额退回预付款。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交易是预付式消费模式,蒋某在课程期限内从未上课,存在单方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蒋某关于返还全部预付款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本案所涉交易除约定了履行期限,还约定了课程次数,该预付式消费下缔约双方注重的合同利益应不局限于履行期限,故工作室不能因蒋某未按期上课的违约行为取得全部预付款。再结合案涉合同对超过合同履行期限的法律后果并未作明确约定,以及私教教练及霍某虽未同意蒋某的退课请求,但均同意其继续上课或帮助转课这一事实,可见案涉课程履行期限届满并不意味着蒋某完全丧失了相关权利。工作室在注销前未通知蒋某,使蒋某客观上丧失了继续上课及转课的可能。 综上,蒋某承担的违约责任可从其已经支付的预付款中扣除。综合考虑蒋某的违约行为、工作室在合同期内及宽限期间支出的运营成本及丧失的预期可得利益等,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霍某向蒋某返还预付款7000元。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以一定数额的款项预先充值至指定商家后,根据其在该商家的消费次数、频率、享受服务内容等情况,对预先充值部分进行消减、陆续享受消费服务的消费模式。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频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对经营者违约退回预付款作出笼统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预付合同内容审查、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合同解除等方面作出详尽规定,关注了现行法律空缺。 预付式消费的合同期限届满后,消费者是否可请求经营者继续依据剩余预付款数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一方面从交易特征和司法倾斜性保护来讲,预付式消费模式存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等、履行具有长期多次性、需预先全额支付合同价款等特点,导致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需承担更大的消费风险。故在审查合同内容时,对于以消费期限减损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如将“本卡一经过期,概不退订续订”“本卡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使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享有”等内容的字样,应认定无效。 另一方面从合同目的来讲,虽然部分预付式合同文义载明了消费者应当在消费期限内完成消费数量,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缔约目的在于消费者享受一定消费数量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以消费数量来收取款项。即便实务中有消费期限与消费单价绑定的促销策略,但消费期限始终是双方缔约时考虑的外围因素。基于此,消费期限届满不应意味着消费者权利殆尽,其仍可以请求经营者继续依据剩余预付款数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双方未能就延长合同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将退还预付款余额还是延长消费期限的选择权赋予了经营者,即只有在经营者拒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消费者才得请求经营者退还余额,否则将造成消费者“后悔权”的不当扩张,势必不利于鼓励交易和实现合同目的。事实上,对此问题《征求意见稿》也有涉及,其第十八条第一款载明“可以结合当事人过错、继续履行合同的现实可行性等因素作出判决”,虽未言明如何判决,但其第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合理原因解除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从体系上看,第十八条第一款并非直接赋予消费者请求退还全部余款的权利。 因消费者原因未在合同期限内消费全部预付款,经营者得请求将其为准备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损失从应返还预付款中扣除。预付式消费的初衷系在消费者享受折扣优惠的同时,帮助商家融通资金、锁定客源。其本质仍为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达成的生效协议,即便经营者不得以超过期限为由拒绝延期或者退款,但此不影响同时认定消费者因其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便维护契约精神。诚如本案二审所述,蒋某在案涉课程约定期限内及其后近两年的时间内未按约上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综合经营者合同期内及宽限期间支出的运营成本,以及丧失的预期可得利益等,应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从返还的预付款中作相应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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