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出事故 车主过错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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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10日 | ||
2018年6月13日晚,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青州城区一条东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小区门口时,与前方顺行的刁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刁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刁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刁某住院治疗39天,后经鉴定,刁某颅脑损伤遗脑实质器质性软化灶并伴神经功能障碍综合征构成十级伤残,胸部损伤致多发性肋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轿车车主系史某,李某系借用其车辆。 因协商赔偿未果,刁某将李某、保险公司连同车主史某一同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其损失。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史某则请求依法处理。2019年1月22日,法院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刁某损失10万余元,由李某赔偿刁某3万余元,驳回刁某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结果意味着,车主史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出借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配擦责任?这是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在出借车辆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看车主有无过错,如果车主没有任何过错,不能要求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车主存在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车辆存在安全故障。明知道自己的车辆存在安全故障而出借,且安全故障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借车人没有驾驶资格。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应尽必要的审查义务,不能将车辆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否则将因共同过失而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三是借车人是否有安全驾驶能力。明知借车人存在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麻醉药物等不能驾驶车辆的情形,仍将车辆出借的,车主也因共同过失需要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是借车人未成年。如果借车人未成年,在此情况下发生事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车主因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也应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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