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典型案例

“托管”途中学生嬉闹 发生意外“小饭桌”担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01日

  【案情】

  “小饭桌”作为校外托管机构,解决了部分家庭接送学生、提供餐饮、午间休息等难题,受到家长的欢迎。日前,寒亭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小饭桌”的侵权责任纠纷。

  小军和若若均系寒亭区某“小饭桌”托管的小学生,2019年11月29日下午放学后,两人在去“小饭桌”的路上嬉耍打闹,负责带队的“小饭桌”老师并未进行制止。嬉闹中,若若推了小军一把,正好碰到徐大姨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致使小军摔倒在地。经过治疗后,医生建议需对受损伤的牙齿进行定期医护,并根据成年之后牙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进行牙体种植。后因未协商好赔偿数额,小军的父母索要各项损失赔偿共计2.6万元。

  法庭上,被告“小饭桌”辩称,案件发生属实,但小军的受伤是因若若的行为直接导致,应该由若若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小饭桌”并非直接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饭桌”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58.2元,要求予以返还。

  而若若家人辩称,是因为“小饭桌”管理不当,致小军和若若打闹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且自两个孩子放学打闹发生事故后,被告“小饭桌”不管不问,延误了治疗时间。因此,一切损失应当有被告“小饭桌”承担。

  另一被告徐大姨则提出,自己是驾驶三轮车正常行驶,速度不快,与俩孩子离着一段距离,小军是被若若推了一把,推到自己三轮车的尾部受伤的,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饭桌”作为托管小学生的组织对原告小军和被告若若负有监督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其在将小军和若若接回“小饭桌”经营处的途中未尽到相应的义务,致使二人追逐打闹过程中,小军摔倒碰伤,且在小军受伤2小时之后才送去医院就诊,被告“小饭桌”对于原告损失的造成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80%);小军和若若系未成年小学生,但在路上追赶打闹,致使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由各自的监护人负担(10%)。被告徐大姨驾驶三轮车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该次事故,其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小饭桌”赔偿原告小军医疗费、(成年之前的)牙齿修复费用、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7547.42元;被告若若父母共同赔偿原告小军上述费用项目共计943.43元。

  【评析】

  该案中,“小饭桌”的经营者与家长之间有接送学生的约定,“小饭桌”在收取相关费用后,对接送小军和若若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看护老师对二人嬉戏打闹未予制止致小军受伤,证明其在管理上存在不足,而小军与若若打闹共同实施危险行为造成自身受到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相应减少侵权人的责任。

  据了解,很多开在学校周边的“小饭桌”仅承担托管职责,在责任认定上不能适用关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但从服务内容来看,家长与“小饭桌”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若遇到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家长可以要求“小饭桌”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89号 电话:0536-8189013 邮编: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