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妨碍物致损失 未尽义务管理人担责任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09日 | ||
因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而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先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某在驾驶拖拉机时因碾压路面上遗撒的石头造成马某财产损害。高某向马某赔偿损失后,起诉某发展中心承担公共管理人责任,依法赔偿其损失。遗撒行为人已经无法查清,而作为公共道路管理者某发展中心疏于管理而未能及时发现清理妨碍通行物品,对于该案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符合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发展中心对道路负有养护和管理责任,依法应对该道路路面上遗撒的石头等妨碍交通、影响通行安全的物品及时进行清除,保障道路通行安全。某发展中心未及时清除案涉道路上的石头,导致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某发展中心对高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示,作为对公共道路具有养护、管理职责的管理人,要加强对公共道路的巡查和管理,对公共道路上出现可能妨碍通行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或做好防护、警示义务,维护公共安全,防止此类损害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