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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估价和网络司法拍卖相关工作的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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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7日 | ||
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缩短执行财产处置周期,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的全省统一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依法公开招标选择拍卖辅助机构;按照公开招标结果与我院签订合同书进驻我院的拍辅机构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网拍辅助机构完成网拍辅助工作,可以在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成交后收取服务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执行;规定中未确定的部分,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执行。 拍卖辅助机构具体开始收费时间以我院公告为准。 第三条 网拍辅助机构派驻我院人员属于派遣外包服务,人员派驻数量与进驻时间应按招标合同协商确定;所有进驻的司辅机构在人员新增或替换时应先将拟派驻人员简历提交我院审核,审核通过后试用10至20个工作日。对于不能胜任的工作人员,我院通知所属机构要求调换,收到通知的拍辅机构30日内不能完成调换的视为自动减员;派驻人员应接受我院全方面管理,派驻机构不得安排可能影响我院工作的其它工作事项,且我院节假日加班时,派遣人员应同时加班;除主动离职外,其余派遣人员的调动或轮换应事先征得我院同意。 网拍辅助机构原则上应当派驻本单位正式员工,不得与其他企业或机构合作派遣;拍辅机构可以派遣新入职未正式录用的员工,但不得派遣其他企业或机构的正式员工。 第四条 网拍辅助机构派驻人员进入我院的,由我院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对于必要的外勤设备和通勤工具由拍辅机构自行配备;网拍辅助机构应对于本单位派驻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保密培训,遵守我院相关的保密管理规定,严禁内网外联和泄露数据。 拍卖辅助人员应将估价和网络拍卖相关所有数据保存至我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存储设备中,不得私自保存数据并通过网络传播,未经允许不得将有数据的文件和存储设备带出办公大楼。 严禁违规外传或利用我院数据进行其它经营活动; 第五条 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平台名单中,由执行案件当事人选择其中一个平台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第七条 网拍辅助机构除了网络拍卖辅助工作以外,还负责辅助办理执行估价工作: (一)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案件时,应首先组织案件当事人议价; (二)当事人议价无法达成一致的,再由拍卖辅助人员进行网络询价,案件承办人根据网络询价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则确定起拍价格; (三)当事人不同意网络询价的,在案件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直接由拍卖辅助人员通过执行系统随机抽选已入库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并制作笔录。 第八条 对选出的已入库但违反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又尚未从省高院网拍辅助机构库中剔除的线下评估机构,我院应向当事人释明情况,将在第一顺位的该机构排除,由当事人选择第二和第三顺位的评估机构办理评估业务。 有下列情形的评估机构应剔除出名单库: (1)联系方式已失效,无法正常联系或明确告知主动退出名单库的评估机构; (2)无故拖延办理,或严重超期出具评估报告两次以上的; (3)以不正当的理由(人员不足、时间不够、设备不足、交通不便、方法不适用等)拒绝委托评估三次以上的; 第九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案件承办人团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在合议庭笔录中予以书面说明; (二)以合议庭合议的程序,确定拍卖起拍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下浮比例,以及对其他影响拍卖最终成交因素的定价等重要事项进行说明并合议; (三)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到现场; (四)制作并送达权属转移文书; (五)办理成交标的交付; (六)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拍辅机构承担以下工作: (一)两名拍辅人员可以对拍卖标的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拍摄现场照片、视频,收集相关信息,落实租赁、欠费等影响拍卖结果的相关情况; (二)制作、发布网络拍卖公告; (三)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并进行网上相关操作; (四)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保存样品等; (五)拍卖财产的评估、仓储、保管、运输等; (六)执行局安排的其他与拍卖辅助相关的临时性工作。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与拍卖辅助人员之间互相监督,出现纠纷由执行指挥中心协调报局领导处理。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立即退出派驻: (一)签订合同后,30日内无法派遣足够人员的; (二)经我院书面通知要求更换派遣人员,60日内无法完成人员调换的;已派驻的人员全部离职或同时长期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发生之日起,2日内无法交接工作,或5日内无法恢复拍辅工作的; (三)发布公告或接待竞买人时故意捏造或隐瞒标的物瑕疵的; (四)故意泄露案件秘密或买受人信息的; (五)利用网拍信息与他人串通牟利的; (六)因主观问题在办理业务、接待竞买人和买受人时受到投诉或引发信访事件的; (七)派遣人员不遵守我院考勤和请假制度,不服从网拍工作安排的; (八)单一机构整体工作作风不正、恶意竞争,受到执行人员多次投诉的; (九)派驻机构或派遣人员未经允许私自与可能影响法拍公正性的中介机构合作的。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执行指挥中心报请执行局领导协调后发布补充规定。 附件2: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收费管理办法(试行).docx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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