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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息2017年第16期:威海经区法院通过一起案件分析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特点
  • 作者:文书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5日

    近日,威海经区法院审理一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艾某等人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利用设立融资公司编造投资项目,提供虚假手续、制造资本运作假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该院经审理,依法对被告人艾某等4人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七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艾某、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集中反映了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主犯预谋诈骗,故意为之。被告人曾有过非法集资的经历,熟悉此类犯罪的流程和手段,通过设立融资公司提供虚假手续、吸收公众存款制造资本运作假象,且不计成本地通过采用高提成回报的方式鼓励业务员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其他成员对诈骗活动也都心知肚明并积极参与,并不存在受欺骗参与犯罪的情况。 2、从犯心照不宣,推波助澜。被告人游某、韦某等人均系从犯,虽无证据表明他们对集资诈骗系明知,但他们代为公司招揽、培训业务员,管理账目,对集资诈骗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3、业务员装聋作哑,趁机捞取好处。大多数业务员采用假名字到公共场合发放宣传品、向感兴趣的公众介绍存款业务。他们预感到揽存活动本身未必是正当行为,遂使用假名字规避风险,利用几位被告人提供的融资机会,从中获取提成奖励。4、受害人贪取小利,舍本逐末。此案的受害人大部分是老年人,缺乏防范意识,易受高额利息诱惑,对募集资金活动本身的危险性没有丝毫防备,加上业务人员的忽悠怂恿,最终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
     建议:1、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存犯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保持常态化的高压打击态势。同时做好预防工作,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强化宣传教育,揭露集资诈骗和非法吸存的伪装性,提高广大群众理财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理财观,自觉抵制高息诱惑。发动社区的力量进行监督,发现线索及时报告,群防群治,让社区充满 “朝阳群众”、“西城大妈”,让集资诈骗和非法吸存犯罪无处落脚。2、“打早”、“打小”,露头就打。该案之所以涉及到的集资诈骗和非法吸存数额较小,是因为公安部门及时介入,犯罪分子仅仅进行了四个月的揽存活动,还没有来得及把摊子铺开做大。因此,要加强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整合利用,构建多层次协同监管机制,打造上下一体,内外联动的综合防治新体系,做到及时发现,果断打击,将损失降到最低,将影响范围控制到最小。3、全力追赃,减轻损失。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此类案件追赃工作效果往往不甚理想,即便对犯罪分子处以重罚,也难以平复受害人的怒气和怨气,容易引起被害人的误解,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严谨细致地厘清犯罪行为责任的认定,加大处罚力度,灵活使用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把追赃、退赔工作作为是否追诉的条件,尽最大可能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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