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海钢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将一面写有“千里执行促正义,秉公执法解民忧”的锦旗送到经区法院,感谢该院执行法官工作上尽心尽责,为企业换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2016年2月3日被告日照鑫通源公司作为供方、原告威海钢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作为需方、被告泰安泰昌公司作为担保人,三方共同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需方购买供方不同规格的螺旋焊管,货值加运费共计930余万元。被告逾期未能交货,导致原告因此遭受损失,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纠纷。原告威海钢材批发有限公司将二被告起诉至经区法院请求依法裁判。法院审理查明案情后,依法判决被告日照鑫通源公司赔偿原告货物订购保证金、未能交货违约金、损失赔偿等合计540余万元,泰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威海钢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遂向经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动于衷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区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到被执行人在某银行存在20万元存款,并依法进行现场扣划,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后,法院两次发出报告财产令,被告人仍以各种理由拒不申报财产。对此,经区法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罚款210万元的决定。被执行人不服,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期间被执行人通过本院账号缴纳了100万元执行款。鉴于此,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将罚款金额改为70万元。复议决定生效后,被执行人仍不缴纳罚款,且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剩余款项。鉴于被执行人刻意规避法律责任,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其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区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随后,公安机关快速反应,仅用3天时间就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刑事拘留,在刑罚强大的威慑面前,被执行人终于明白自己因违法拒执将要承担的严重后果,积极筹款并在一周内付清所有欠款,使原告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护。
针对此类拒执案件,经区法院将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协调沟通,注重案件前期证据收集整理,规范办案流程,确保移送案件质量,为案件顺利移送打下基础,将打击“拒执罪”的警示、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有效打击失信行为,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