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2019)鲁1092民初2780号
王凤兰(威海市经区万象城22D601室):
本院受理原告陈鸿铭与被告王凤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前期垫付费用共计2535.15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速裁一团队交通审判庭(威海市交警三大队海埠路与齐鲁大道交叉口东50米)二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姜倩倩、陈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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