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判决公告】原告杨明诉被告威海友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宗党买卖合同纠纷案
  • 作者:文书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7日

威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鲁1092民初2714号

张宗党(住菏泽市成武县伯乐镇马楼行政村东张庄村061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明与被告威海友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宗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1092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判决内容如下:威海友人装饰有限公司、张宗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38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 06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王凤华、谷羽习

联系电话:0631-5977701

联系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速裁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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