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判决公告】原告王德玉诉被告荣成市伟德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京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 作者:文书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9日

 威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鲁1092民初3305号

荣成市伟德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崖西镇大蒿泊村)、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康园13-3号1跃2层2号)、中京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127号-8):

  本院受理原告王德玉与被告荣成市伟德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京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1092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荣成市伟德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德玉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至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赔偿原告违约金(利息部分以每笔欠付利息数额为基数,自每笔利息欠付之日至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八计算;本金部分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至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八计算。全部利息及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至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及律师费损失13 000元;二、被告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实际履行后可向被告荣成市伟德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中京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荣成市伟德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1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三月十九日

联系人:毕兴安、胡雅楠

联系电话:0631-5572269

联系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泊于团队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