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判决公告】原告张永福、李静诉被告威海市鑫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健、袁志华买卖合同纠纷案
  • 作者:文书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0日

威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鲁1092民初186号

威海市鑫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新家园-75号-7)、李健(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西郊街道向阳村一社):

  本院受理张永福、李静与被告威海市鑫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健、袁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109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判决内容如下:一、威海市鑫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张永福、李静购车定金共计116 000元;二、袁志华对上述款项中的58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袁志华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威海市鑫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健追偿。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元、保全费1120元(原告预交2430元),由威海市鑫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健、袁志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三月二十日

联系人:孙福杰、刘怡

联系电话:0631-5977173

联系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速裁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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