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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丨追偿纠纷一波三折,法院调解化干戈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7日

  近日,文登法院受理一起追偿权纠纷,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高效化解矛盾,双方握手言和,助力修复劳动者和企业间的诚信友好关系,真正做到了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

  案件简介

  老丛现年67周岁,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某天老丛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公司将其送医治疗,并垫付其就医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公司此前已为老丛购买相关保险,并在伤后积极协助老丛进行保险理赔,且与老丛签订协议,约定理赔成功后老丛需将公司垫付的相关费用予以返还。但公司协助老丛理赔成功后,老丛并未按照约定返还公司支付的费用,故公司诉至文登法院。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审阅卷宗后,立即指导调解员与老丛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据了解,老丛认可公司为其购买保险并理赔,其与公司也确实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保险理赔后其应当将公司垫付的费用予以返还,但是老丛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公司理应在保险理赔之外对其进行补偿。

  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调解员从诚实守信的原则出发,向老丛释明法律规定,经过两个小时的调解,老丛表示同意退还公司垫付的相关费用,公司也出于人道主义关怀自愿在保险理赔之外补偿老丛部分损失,并同意继续配合老丛进行后续治疗后的保险理赔。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原、被告达成协议,老丛当场将退还的费用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公司,公司也撤回了起诉,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诚信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要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遵循诚信的原则。双方之间针对某一事宜达成协议或者约定等,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作为当事人的双方均应当遵守。

  涉案公司与老丛之间签订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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