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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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文登法院对三年以来审理的金融借款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了案件特点,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近三年以来审理金融借款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审理的一审金融借款案件的数量为1352件,标的额约为1.87亿元,占一审商事案件的比例为56.5%。其中涉及国有银行的金融借款案件322件,占一审金融借款案件的比例为23.8%,全国性商业银行案件20件,占一审金融借款案件的比例为1.5%,地方性商业银行案件1010件,占一审金融借款案件的比例为74.7%。
二、金融借款案件所呈现的特点
一是合同内容较为固定。目前的贷款合同都是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主要对借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二是贷款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较小,且均有担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期限不长,一般为一到两年,且担保人人数为两人以上,均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一般为贷款到期后两年。
三是被告拒不出庭的情况较为突出。许多借款人及担保人在收到法院的传票之后,认为自己只是担保人,还款责任应先由借款人承担,或者在部分案件中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的签字系伪造,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在银行贷款,没有必要参加庭审,导致法院不能及时查清案件事实。
四是真正的借款人恶意规避。实践中经常出现真正的借款人并没有参与借款,而是请他人帮助贷款,实际交付自己使用,造成借款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在银行要求其偿还贷款时,以自己并没有借款为由拒不偿还。
五是金融部门起诉不及时、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时间长。在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贷款到期后,而借款人迟迟不还,金融部门在诉讼时效内也不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而是逾期后,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名确认。
三、金融借款案件产生及大幅上升的原因
一是金融机构对借款、担保手续审查不严。部分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签名、身份证件真实性审查不严,在放贷前不认真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以及还贷能力,担保人重复担保的情况严重,致使信贷和担保审查贷后监督流于形式。
二是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向担保人说明担保的风险、责任及法律义务。有个别银行为完成放贷任务,帮借款人找寻担保人,告知担保人只是签名走形式,担保人误认为自己不是借款使用者,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三是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拒不承担保证人的义务。因这类案件均有担保人,且担保人不止一人,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作为连带担保的保证人就应在担保期限内承担还款义务。但绝大多数担保人因法律知识欠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明白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认为还款是借款人的责任,与自己无关。
四是当事人联系地址变更或者为躲避债务外出,导致银行找不到当事人,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一般此类案件最终都会以公告的方式结案,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很大的困难。
五是担保的形式较为单一。绝大多数案件采用的都是自然人的担保,在借款人、担保人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或者拒不履行还款责任及担保责任时,银行收回贷款就会陷入困境。
四、审理好金融借款案件的建议
一是强化法律宣传。银行在开展放贷业务的同时,应重视并开展好担保知识的法律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担保的法律后果。法制宣传部门应通过个案讲解、法律讲座等形式,将法律宣传面扩大到农户中去。
二是建立法院与金融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在会议上通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对借贷纠纷中发现的共性问题适时发出司法建议,帮助金融机构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三是抓好案件审理,提高自动履行率。加大此类案件的调解力度,在案件审理中多对当事人做工作,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逾期还款给自己以及银行造成的损失,促使当事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五、需要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的司法建议
一是金融机构要严把审查关,提高放贷安全性。金融机构在放贷同时,要严格对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信贷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约束,提高信贷队伍整体素质,加大违规发放贷款处理力度,坚决杜绝违规贷款,或弄虚作假,加强对贷出的每一笔贷款的追踪管理,保持与借款人、保证人的联系。
二是丰富担保方式。适当多采取以房产、机器设备等抵押的担保方式,以确保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担保人能承担担保责任,减少放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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