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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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威海法院创新开展全周期服务企业改革,梳理形成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立案指引、审判指引和执行指引四张清单,从诉前、立案、审判、执行、诉后等各个环节,以最低的成本、最少的环节、最高的效率、最优的流程,努力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全周期诉讼服务。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清单里的企业设立、内部治理及注销清算的有关内容吧~
1.企业经营形态选择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现代企业经营形态大体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不同形式的企业在运行模式、责任方式、责任范围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实践中存在投资人对企业形式所对应的法律责任不清楚而盲目设立的情况,导致投资者因经营形态选择不善,产生超过预期所承担责任的风险。
建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应当结合其经营特点、目的及法律的不同要求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组织经营形态,选择适合自己出资目的、经营预期、管理能力的企业形式。在选择经营形态时,应重点考虑投资者责任,设立的条件、程序和费用以及企业赋税等方面的问题。
2.企业设立时
投资者权利义务不明确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投资人在企业设立时,未对各投资者彼此间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由此引发纠纷。
建议:投资人应当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在企业不能依法设立的情形下,投资人可依据设立协议中的有关条款,确定彼此之间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大小。
3.股权架构设置不合理
导致公司僵局出现的风险
风险点:股权结构设计不当导致股权结构集中或股权平均分散时,均容易出现公司僵局。股权结构集中(如大股东拥有公司绝对多数股份)易导致公司决策失误、公司治理机制失灵、大股东的行为无人约束等风险。股权平均分散(如各股东平均持有股权)会导致股东对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积极性不高,公司由经理层掌控,股东缺乏对公司经营的监督,股东会难以形成有效决策的风险。
建议:在公司设立时应根据投资人的投资目的、承担风险的能力、股东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及股东之间的信任度等就公司的股权架构确定合理、可行的方案,确保既能实现有效决策,又避免一股独大无法制衡。也可充分利用公司章程中的自治条款,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以便公司股东之间出现矛盾时,能够利用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修复,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
4.公司财产与股东
财产混同的风险
风险点:当公司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公司资本运营不规范、交易证据与实际交易活动不符等情形时,容易引发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形。现实中经常出现以个人账户支付公司经营款、以个人名义助企业融资、以个人财产为企业进行抵押贷款等。如产生混同,将会导致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而承担连带责任,引发风险。
建议: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与隔离,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确保资金独立。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必须有完备的财务记录且程序合法、合理,还应当及时向企业归还经手资金。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厘清合同主体,避免使用股东名义履行公司所签订合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财务报表,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避免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随意流转资金。
5.公司股东不当履行
出资义务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当股东出现未按法定程序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等情形时,股东即会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受到公司、公司债权人、受让股东向其追索的法律风险。
建议:股东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形式、手续履行出资义务,应将实缴货币出资足额存在公司法定账户内,形成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并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建议妥善保留出资到位的财务证据。股东的非货币出资,尽可能要对出资财产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实物价值,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杜绝借助中介机构过桥资金缴付实缴出资,否则因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导致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受让他人股权时,必须注意出让股东是否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出资未全部到位的,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应明确实缴出资的责任承担主体,避免产生纠纷。
6.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股权代持具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主体的分离性和方式的隐蔽性等特点,蕴藏较大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现实交易中存在股东身份不被认可、名义股东恶意损害实际股东利益,代持股权被采取强制措施等风险点。
建议:股权代持无益于交易安全和效率,应尽量避免隐名出资的情况,如果非要采取由他人代持股的方式,要谨慎选择代持主体,书面确定代持股关系,合理安排协议条款,明确约定实际出资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的违约责任,以便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保留好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据,确保股权代持的真实性。
7.股权转让未履行
优先购买权的风险
风险点: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其他股东义务,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产生股权转让效力瑕疵的风险。
建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前,应采用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征求其他股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权的意见,或者通知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一般情况下,通知内容应包括拟转让股权份额、价格、股权受让人磋商对象。若转让方是名义股东或实际出资人的,应事先向实际出资人或名义股东进行确认,以避免后续出现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妨碍股权流转的风险。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程序的风险
风险点:公司减资时未按法定程序履行通知义务,公司无法以自身财产清偿所欠债务时,股东将承担公司减资不当的连带责任。
建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减资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已知债权人要书面通知,对于未知债权人要公告通知。对于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行业,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还应不少于最低限额。
9.公司对外担保不规范的风险
风险点:在公司对外担保不规范致使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公司可能将承担监督不当的过错责任。
建议:由于公司对外担保会对公司产生较大债务风险,建议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和偿债能力在公司章程中对担保限额进行固定,并完善对外担保相关制度、流程、检查、监督等内控机制,以约束企业法人、高管的对外担保行为。在对外提供担保时要经股东会决议,并建立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外担保导致公司重大损失过错追究制度,同时建议由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以保护公司追偿权。
10.未及时清算或未履行
相关程序等导致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可能会因各种原因终止营业,终止营业后如果没有及时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将面临直接承担公司全部债务的风险。即便启动了清算程序,如果没有履行相关程序,上述人员亦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1.在企业终止营业后,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部分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清算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完整性,并将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通过规定的报纸发布清算公告;3.在偿还公司债务后企业财产仍有剩余的,方可向股东分配公司财产,未依法清偿企业债务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公司财产;4.完成上述清算程序后,可依法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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