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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03民初1691号农商行诉刘正威等判决公告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7日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正威、威海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城支行与被告刘正威、威海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003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刘正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城支行借款本金216844.44元;二、刘正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城支行截至2016年8月26日的借款利息25289.95元,并以216844.44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三、威海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正威追偿。四、驳回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城支行要求对刘正威名下位于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甲58-1号2单元1904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2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260元,由刘正威、威海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庭: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人:孙波

电话: 0631-8801227,1856317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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