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http://whwdfy.sdcourt.gov.cn

2018鲁1003民初1621号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村支行诉周新明等判决公告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2日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新明、徐承春、雷洪洲、侯胜华: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村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003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周新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村支行借款本金99807.25元及截至2018年1月26日的利息5124.88元,合计104932.13元;并以本金99807.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村支行支付利息;二、徐承春、雷洪洲、侯胜华对周新明的上述还款义务在1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徐承春、雷洪洲、侯胜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周新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周新明、徐承春、雷洪洲、侯胜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庭:民二庭

联系人:郭翠英

电  话:8801238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