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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03民初243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诉朴东日等判决公告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2日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朴东日、金华、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003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朴东日、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借款本金107681.75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107681.7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朴东日、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律师代理费11561元;三、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朴东日、金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5元,由朴东日、金华、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庭:民二庭

联系人:郭翠英

电  话:8801238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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