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http://whwdfy.sdcourt.gov.cn
各区市法院、开发区法院,本院各部门∶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规定(试行)》 经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30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 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 年 9月 30日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规定(试行)
为规范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 定 本 规 定 。
第一章 案件管辖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债务人住 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难以确定的,由债务人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注册地法院登记立案后裁定受理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的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且该案件由债务人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财产处置、节约破产成本的,可将案 件移送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处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
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中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 送 。
第二条 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当地县市或区的市场主体登记注
册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院一般管辖市级以上的市场
主体登记注册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由中院管辖。
— 2 —
第三条 中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 基层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省法院批准。中院有权审理基层法院 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基层法院对其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认为 需要由中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中院审理。
第四条 因管辖企业合并破产等特殊原因需调整案件管辖
的,应报请中院指定管辖。
第五条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 企业住所地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 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多个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 报请中院指定管辖。
第六条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中院管辖为原则、基层 法院管辖为例外。中院可以根据两级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力量,合 理分配审判任务,自主决定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是否移交基层 法 院 审 理 。
第二章 申请主体
第七条 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 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八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 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均应 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自行清算或者强制清算的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 3
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债务清偿方案。未能达成确认 意见或未获法院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九条 债务人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用的,税务部门、社 保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第十条 关联企业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导致关联企业成员之 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损害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的,关联企业成 员、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关联企业成员的清算义务人、已经 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成员的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关联 企业进行合并破产的申请。
第 三 章 审 查 受 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选择适用重
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程序。未明确具体破产程序的,法院应当 予以释明。
受理案件之前又有其他申请人提出不同类型的破产申请的, 法院应当召开听证会,组织各申请人协商确定具体的破产程序。 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受理相应的破产 申 请 。
第十二条 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以下资 料 ∶
(一)破产申请书;
(二)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4 —
证明文件;债务人公司章程;债务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 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同意申请破产的决议文件;债务 人为国有独资或者控股公司,还应当提交出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 的文件以及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意见; 财产状况说明;
(三)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四)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五)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 缴 纳 情 况 ;
(六)其他与破产有关的资料。
第 十 三 条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 以下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
(二)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五)其他与破产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清算责任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应当提交的材
(一)书面破产申请书;
(二)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四)债务人解散的证明材料;
(五)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务报告或者清算 报 告 ;
(六)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七)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
缴 纳 情 况 ;
(八)其他与破产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材料的,应当由立案部门 接收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 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登 记立案,并向申请人送达立案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立案部门 应予释明,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补正。 补充、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补正的, 不予登记立案。
第十七条 立案部门登记立案后,应当将案件相关信息登记 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并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破产审
— 6 —
判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 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 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 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 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 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九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按照债权人提 供的联系方式及通过公开查询的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债务人的, 为确保案件受理审查程序及时推进,可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破产 申请书及立案通知书,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或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公开平台予以公示。自张贴及公示之日 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债权人、债务人对破产申请 是否受理进行听证。债务人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 职工代表和已知的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参加,人民 法院还可以邀请债务人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听证并听取意 见 。
经书面通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按撤回破 产申请处理。其他人员未按期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二十一条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 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予以受理。
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不影响对债 权人申请的受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 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 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 请的,可予准许。
第二十四条 破产审判部门审查完毕后,仍然以“破申”作 为案件类型代字,裁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受理信 息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登记。
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 的,还应在五日内向债务人送达。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 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以"破终”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 并在三十日内作出二审裁定。原审裁定正确的,二审裁定维持; 原审裁定错误的,二审应撤销原裁定,同时指令一审人民法院裁 定受理破产申请。
— 8 —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 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 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 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查的程序参照适用裁定不予受 理的二审审查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拒不接收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或 者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 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
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自行审理,也可 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第四章 重整案件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应当提交 下列材料∶
(一)破产重整申请书,并应当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 情况、申请重整的事实和理由等;
(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债权发生的事实,以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的 证 据 ;
(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五)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说明材料;
(六)其他与申请事实、理由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应当提交 下列材料∶
(一)破产重整申请书,并应当列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
重整的事实和理由等;
(二)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最近一个年度的企业年度 报 告 材 料 ;
(三)债务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同意申请重整的 文件。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可依照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
规定提交董事会等同意申请重整的文件。
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
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重整的文件;
(四)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 以及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名 单、联系方式;
(五)财产状况说明;
(六)债务清册,并应当列明相应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 方式、债务数额、债务性质、债务成立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七)债权清册,并应当列明相应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 方式、债权数额、债权性质、债权成立时间和催讨情况;
(八)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 10 —
(九)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证明材料;
(十)企业职工情况和职工安置预案,并应当列明债务人解 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 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 要解决方案等,并提交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机构备案的材料;
(十一)企业职工、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
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十二)有关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与申请事实、理由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条 申请审查期间,法院根据现有材料和情况,查明 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原因,并初步判断债务人是否具有一定的重 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第三十一条 判断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应综合考虑债 务人的行业地位和行业前景、经营情况、资质价值、品牌价值、 社会公共价值,以及能够体现债务人重整价值的其他情形。对重 整价值进行判断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征询市场监管部门、企 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行业专家的意见。债务人自行重组期 间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判断债务人重整价值的 参 考 。
第三十二条 在考虑重整成本的情况下,债务人的继续经营 价值仍然大于清算价值,可以认定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
— 11 —
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不具 有重整价值∶
(一)根据市场、资源、社会公共功能等,可以合理判断债
务人已经丧失经营价值或继续经营价值极低;
(二)重整成本明显过高;
(三)重整后债务人的所属行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或首都区 位功能等需要,属于应当淘汰、疏解的产能、产业;
(四)其他不具有重整价值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其 不具有重整可能∶
(一)重整具有无法克服的法律障碍;
(二)经营计划明显不具有商业可行性;
(三)其他不具有重整可能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申请审查期间,法院可就重整申请组织听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一般应当组织听证∶
(一)关联企业重整;
(二)判断是否存在重整原因、重整可能或重整价值存在困 难 ;
(三)债务人重整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与各方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自主自愿协 商的方式进行庭外重组。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庭外 重组达成的有关协议符合法律及本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可以
— 12 —
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第三十七条 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破产申请资格,或债务人不具备破产主 体 资 格 ;
(二)重整申请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或同意;
(三)债务人不具有重整原因;
(四)债务人明显不具有重整价值;
(五) 债务人明显不具有重整可能。
第六章 破产和解案件的审查
第三十八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直接向法院 申请和解;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 请 和 解 。
第三十九条 债务人申请和解,除了应当提交本指引第十二 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一般 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二)清偿债务的比例、期限及财产来源;
(三)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种类、数额及支付期限。
第四十条 法院经审查认为和
版权所有: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米山东路甲1号 电话0631-8451367 邮编:264400